关于发明的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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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授权,但不建议申请。专利权很容易被无效掉,在侵权诉讼中对方也很容易进行现有技术抗辩,事务所不应当代理这样的申请。
Re:关于发明的新颖性
这个问题其实可以这样考虑:首先,申请日前的宣传或者销售,是否导致技术方案的公开。因为公开销售未必导致技术方案的公开,可口可乐配方就是一个例子。如果未导致公开,那么申请专利是没有问题的。
其次,如果导致了技术方案的公开,再去申请发明专利,一种可能是实审时通不过;另一种可能是,审查员没发现,该申请授权了,那申请日前的公开行为则可能成为这个专利权利状态不稳定的一种因素,也就是说可能因此被无效掉。当然,这时的举证责任在无效方,能否被无效掉,关键是看无效请求人能否在几年后(从发明专利的申请日到授权日之后)找到当时使用公开的证据。
Re:关于发明的新颖性
楼上 说的比较清楚Re:关于发明的新颖性
那这样的话,技术内容确实是公开了。专利法上的“公开”是以技术内容处于公众想得知就能通过合法途径得知的这么一种状态为标准的,与实际有没有人知晓或者多少人知晓无关;另外,这里的“公众”不是从技术角度区分的,这里的公众指的的“非特定的人”,与某类“特定的人(如参加某技术会议但有保密协议约定的人)”对应,因为只对某些特定的人公开的技术内容不算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Re:关于发明的新颖性
不客气。Re:关于发明的新颖性
新颖性要注意绝对的新颖性,是指国内外的新颖性,另外也要注意是不是在宽限期之内Re:关于发明的新颖性
如果只是为了拿证书希望还是很大的
但是提到保护
就很小了
审查员不会尽心尽力的折腾你
但是你告侵权的肯定会
Re:关于发明的新颖性
yong wrote:自己假设了一种情形:
如果我的公司开发了一款新产品,一直没有申请专利,1年时间过去了,发现该产品涉及的一项技术很有市场前景,于是提交了发明专利申请。
这1年的时间里已经把这个产品的照片上在公司的网站上,并且也出售了不少这样的产品。
考虑到审查员对现有技术主要是检索专利文献,假定申请专利时,我不告诉他这些破坏新颖性的公开,那么这份申请能被授权吗
即使授权又如何,很容易被无效的
销售行为构成了使用公开,即便授权,权利也不稳定
当然,目前来看审查员最多就互联网检索一下,就算检索到公开日期也不好确定,从目前的审查来看授权不是不可能,但是涉及无效时请求人只要积极举证,你这个授权的专利基本上保不住
Re:关于发明的新颖性
看了以上大家的讨论,个人觉得都是理论层面的,在实践中,可能会有很大出入。首先,除非你的企业很大,很招风,整天有人在盯着你,那么你的专利会容易被无效;其次,你的产品很有市场,竞争力很强,影响力很大,或者对你的竞争对手造成很大的冲击,他们才会彻底仔细的查你的专利申请的时间和你技术公开的时间是否合理,其实查这些东西其实是很花费力气的,我在检索的过程中,一般就看这个产品有没有专利,很少会故意会去查该专利的合理性。此外,传说在审查实践中,多数审查员还是倾向于去找公开文献而很少去现实中调查取证,那样是要花费很多精力和时间的,可行性很低。说白了,国内大多数专利都是起着稻草人的作用,你申请了专利,一旦授权,顶多被人无效,但是无效了又能怎样,反正你现在就是没有的状态;如果你有了专利权,还可以再某种程度上防止别人分割你的市场。这差不多就是大多数中国企业专利的意义所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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