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狱咖啡 发表于 2010-6-6 00:55:38

这种外观设计也能授权?!

外观设计虽不主动检索,但是至少也要看上去有新颖性吧,我是在网上查资料看到的,发现这种外观设计也能授权,实在无法认可其新颖性。咱们平时用的办公桌不都这样吗?怎么也能授权?

【名称】 办公两用桌
【申请(专利)号】 CN200930000743.9

检索链接:http://search.cnipr.com/cnipr/zljs/Patent-show.jsp?record=2

请懂行的人解答一下,如此这样是不是外观设计几乎都不驳回啦?

benson198458 发表于 2010-6-6 01:23:27

Re:这种外观设计也能授权?!

外观设计评价的美观,而且是初步审查,审查员很难有理由驳回。更多地都留给无效程序。

新法施行后,对于外观设计已经明显提高了,也有了评价报告,应该好多了

huangliangbao 发表于 2010-6-6 02:42:21

Re:这种外观设计也能授权?!

兄台,你说的这个外观如果不给授权那也太冤了!
首先,外观专利中没有“新颖性”这个概念;其次,外观初步审查中只说名显不是新设计的情形才不授予专利权,而你说的这个办公桌那也太不明显了吧?就来抽屉部分来说,有几个人见过这种设计?
所谓明显的现有设计,比如:仿真动物造形的各种设计。

地狱咖啡 发表于 2010-6-6 19:43:00

Re:这种外观设计也能授权?!

huangliangbao wrote:
兄台,你说的这个外观如果不给授权那也太冤了!
首先,外观专利中没有“新颖性”这个概念;其次,外观初步审查中只说名显不是新设计的情形才不授予专利权,而你说的这个办公桌那也太不明显了吧?就来抽屉部分来说,有几个人见过这种设计?
所谓明显的现有设计,比如:仿真动物造形的各种设计。


感谢前辈指教和解答,但仍有几点想法,恕直言:
1、外观设计中,根据法23条规定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即应有“新颖性”,当然此新颖性的概念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同。这一观点可参见尹新天《新专利法详解》关于法23条的解释“一”的内容;
2、同意您提到应为“明显”不是新设计的审查要求,确实应比发明要宽松很多,但是这样的要求似乎实在模糊,每个人的把握肯定会差很多,仅就这个桌子而言,就你我认识不同。也许审查员中有相对统一的标准,或许与您的标准更为接近,想知道实际是什么样的一个标准呢?
3、本案中申请未列明任何简要说明,无设计要点说明,让人实在无法判断。是否这就是为什么新法改为简要说明为“必要条件”的原因呢?如果是在旧法的情况下,又如何认定侵权和权力范围呢?

以上拙见,请指教。

huangliangbao 发表于 2010-6-6 20:27:09

Re:这种外观设计也能授权?!

关于你说的标准 ,这么跟你说你可能就比较清楚了,一般情况下只要你的外观设计内容符合法5、25及不属于审查指南中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4不授权的情形外,其余全部给你授权,根本不用去检索,也不用以个人认识标准判断,不服的话,可以提无效宣告。
关于你说的旧法侵权范围认定的问题:以外观设计名称确定产品类别,没有简要说明的,以视图中的内容认定,视图中没有图案时,那就认定你的保护是产品的形状,如果图中有图案,那就是认定是形状和图案组合的外观设计,如果有简要说明,在简要说明说明了视图可以向四周延展的,那就认定仅保护图案。。。。

79788nnyy 发表于 2010-6-7 18:27:33

Re:这种外观设计也能授权?!

旧法就是这样的,外观设计授权的可能性很高的。
原因很简单:外观设计的审查人员很少的,要是按照发明的这种相似的方式去审查,累死人。只要不是明显属于5 25的,都会去授权。目的很明显:有问题,打无效官司吧。

qiewen138 发表于 2010-6-7 19:25:03

Re:这种外观设计也能授权?!

这个就是专利制度的特点,既考虑专利的有效性也要考虑效率,对于外观专利,也只有相关人员才去关心他,所以授权给你无所谓,但是回头再宣告无效不就可以了,

bbx 发表于 2010-6-7 22:42:21

Re:这种外观设计也能授权?!

79788nnyy wrote:
旧法就是这样的,外观设计授权的可能性很高的。
原因很简单:外观设计的审查人员很少的,要是按照发明的这种相似的方式去审查,累死人。只要不是明显属于5 25的,都会去授权。目的很明显:有问题,打无效官司吧。

真的是这样吗?那外观设计授权岂不是太简单了。容易授权,打官司的几率就大幅提高,复审委员会岂不是很忙,要真是这个理由,是不是专利局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呢?

地狱咖啡 发表于 2010-6-8 05:40:54

Re:这种外观设计也能授权?!

huangliangbao wrote:
关于你说的标准 ,这么跟你说你可能就比较清楚了,一般情况下只要你的外观设计内容符合法5、25及不属于审查指南中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4不授权的情形外,其余全部给你授权,根本不用去检索,也不用以个人认识标准判断,不服的话,可以提无效宣告。
关于你说的旧法侵权范围认定的问题:以外观设计名称确定产品类别,没有简要说明的,以视图中的内容认定,视图中没有图案时,那就认定你的保护是产品的形状,如果图中有图案,那就是认定是形状和图案组合的外观设计,如果有简要说明,在简要说明说明了视图可以向四周延展的,那就认定仅保护图案。。。。


明白了,这次是“没有任何异议了”,呵呵,非常感谢您详细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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