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各位缺乏显著性复审要从哪方面入手?
一个由中文、拼音和图形组成的商标,近日被商标局一句话:不符合商标法第11条第3款,即缺乏显著性驳回。也没说的具体点,按我理解可能是中文缺乏显著性,可类似的中文在同一类35类商标局也核准过,况且这次驳回的商标还是专门设计过的组合商标,请教各位缺乏显著性复审要从哪方面入手?谢谢了。Re:复审
这种情况需要按商标文字及注册类别具体讨论Re:复审
具有显著性:1、考量你的商标元素中的某个或某几个是否有显著性,只要其中之一有显著性即可;
2、即使不具有显著性,是否经过使用具有了显著性。
Re:请教各位缺乏显著性复审要从哪方面入手?
结合注册商品判断是否有显著性,组合商标只要有一部分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就可以了;另外,这样的驳回主要从商标本身的含义和使用证据两方面做,另外,以往的注册案例可以作为参考,但是如果该商标没有使用过,就不建议做复审了,风险会很大。
Re:请教各位缺乏显著性复审要从哪方面入手?
我的理解是,主要看是否已经在市场上使用;若有,可提供相关相应证据,从而证明该商标经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应该准予注册。Re:请教各位缺乏显著性复审要从哪方面入手?
商标显著性(DISTINCTIVENESS OF TRADEMARK) 商标能够区别商品或服务出处的特性。商标具有显著性是取得商标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缺乏显著性的标记由于没有可能起到商标的区别作用,在世界各国均不能作为商标得到注册和保护。例如我国商标法即要求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特性,按强弱不同可以分为相对显著性和绝对显著性。 商标的固有显著性(INHERENT DISTINCTIVENESS OF TRADEMARK) 商标在同商品或服务结合使用时,消费者会立即认为它是在标指这一商品或服务的出处,可以直接作为商标受到保护。 商标的获得显著性(ACQUIRED DISTINCTIVENESS OF TRADEMARK) 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的特性或品质的词汇或特征,消费者一般不会同特定的出处联系在一起,也就是说起不到区别出处的作用,但如果经过长时间、大范围的使用,消费者事实上已经将该标记同特定的出处联系在一起,则该标记即获得了显著性,因此也可以作为商标受到保护。 先天显著性(a priori DISTINTIVENESS) 即固有显著性。 后天显著性(a posteriori DISTINCTIVENESS) 即获得显著性。 内在显著性(INTRINSIC DISTINCTIVENESS) 即固有显著性。 外在显著性(EXTRINSIC DISTINCTIVENESS) 即获得显著性。至于你的商标 需要具体分析
Re:请教各位缺乏显著性复审要从哪方面入手?
学习了,最近遇到同样问题,希望这里的专家们多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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