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利用使用公开来做无效时的证据问题?
最近有个案子需要用使用公开来做无效,无效请求人目前提供的证据如下:1.日期在申请日以前的产品销售合同+产品销售发票(有具体的产品型号)
2.该型号的产品样本
3.该型号产品的设计图纸
基本上根据无效请求人提供的产品样本拆解后,与无效的专利权利要求像比对,可以得出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目前想问的是关于产品样本的封存和提交的一些细节问题?
1.所提供的销售发票上注明当时产品卖给A公司,提交样本封存时,是否必须请A公司协助封存已经卖给他们家的产品?还是可以由申请人自行封存同型号的,目前尚未售出的产品?
2.做样本封存时,有无必要请公证单位参与,提供公证证明?
3.样本封存后,如何提交给复审委,可以寄交还是必须当面交到国知局?如何才能使得复审委收到无效请求时能知道这个样本是和该无效请求关联的呢?
有过这方面处理经验的大虾们都进来指点一下吧!谢谢啦!
Re:求助:利用使用公开来做无效时的证据问题?
使用公开的无效证据非常难做。关键在于要收集完善的证据链,并让合议组相信封存产品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存在非常困难。我曾经做过几次以使用公开去无效对方。但一次做到中途和对方和解掉了,还有一次撤回了该组证据和相应无效理由而该在诉讼中提,其他次的效果也都不怎么好。以下仅从我在办理案件中的考虑给你些建议:
1、由a公司协助封存,并且封存的产品是专利申请日以前销售给a公司的。自己封存的未售出产品容易被对方抓住“如何证明产品生产日”上进行攻击。须知在证据效力中当事人自己的陈述的证明力是很低的。因此,如果能第三人进行参与或证明,那尽量从第三人出来。因此,接下来的是,尽量请a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另外,如果产品有入库单、装机单、维修单等,请尽量收集,以证明产品在使用过程中未进行过结构上的变动。
2、最好是有公证处的参与,以证明产品从a公司直接拿出,没有被你方进行过结构的变更。为方便在庭上举证和陈述,你可以对产品的结构进行拍照,可以对拆卸产品的过程进行摄像。
3、口审回执上应该有个“是否有物证演示”,你要填上。然后可以庭前和审查员电话联系下(不要告诉我你不会用复审委的总机查审查员电话)。一般都是开庭当天直接带过去的。
另外,可以给你的建议是:
1、这样的a公司,你最好多找几家,多做几组证据,以相互印证增强说明力。
2、如果牵涉诉讼,比较有风险但可能有奇效的做法是:不在无效中提使用公开,而在诉讼中用公知技术抗辩或者在先使用。目前感觉是对这种证据的认定,复审委比法院严格得多,法院反倒宽松点。但这个有比较大的风险,仅供参考。
希望能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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