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xmoon 发表于 2010-6-1 22:48:05

关于专利法二十四条不丧失新颖性公开的疑问

法二十四条说的是如果申请人在申请前六个月将发明以法条中所说的1、承认的展出;2、会议发表;3、未经同意泄漏;这三种之一的情况,那么不丧失新颖性。

问题时,如果在这六个月当中,有第三人先于申请人申请,那么肯定会让申请人后来的申请失去效力,但第三人的申请是否还有新颖性呢?是不是发生上述三种情况中任何一种而构成了现有技术,使第三人的申请也丧失新颖性呢?

有为法 发表于 2010-6-2 04:31:42

Re:关于专利法二十四条不丧失新颖性公开的疑问

是的,构成了现有技术,第三人的申请丧失了新颖性。

glacier 发表于 2010-6-2 04:44:50

Re:关于专利法二十四条不丧失新颖性公开的疑问

这就是传说中的“同归于尽”

nenedidi 发表于 2010-6-2 21:32:07

Re:关于专利法二十四条不丧失新颖性公开的疑问

支持一下。。。。。。。。

lbiori 发表于 2010-6-2 23:53:30

Re:关于专利法二十四条不丧失新颖性公开的疑问

“同归于尽”,精辟!

mashifei 发表于 2010-6-3 17:45:14

Re:关于专利法二十四条不丧失新颖性公开的疑问

对。都无法获得授权。
第三人无法获得授权:因为原公开人已经公开了。
原公开人无法获得授权:因为第三人的公开。----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其效率远远比不上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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