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学芹 发表于 2010-5-30 16:33:08

请教 司法解释第一条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不一样吗?从属权利要求引用的应该是权利要求吧,这样的话是不是保护范围是统一的呢

jily 发表于 2010-5-31 05:52:43

Re:请教 司法解释第一条

有时候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所限定的内容会不相同吧
等待高手啦

专利狂 发表于 2010-5-31 18:41:26

Re:请教 司法解释第一条

武学芹 wrote: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不一样吗?从属权利要求引用的应该是权利要求吧,这样的话是不是保护范围是统一的呢


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肯定不一样,如果一样,那么不符合所有的权利要求作为整体应当满足简要的要求,其中之一将可以被无效掉。
从权的保护范围肯定比独权小,一般情况下侵犯从权的专利权,那么也肯定侵犯独权的专利权,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比如发现了独权不稳定,可能会被对方无效的前提下,那么用从权或者独权和从权共同维权更有效。

武学芹 发表于 2010-6-1 01:23:03

Re:请教 司法解释第一条

谢谢 专利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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