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商标有关的两种情况,结果会如何?
第一种:甲和乙都在使用一个商标,然后甲申请注册并最终取得注册证。
那么,是否甲拿到注册证之日起,乙就不得再使用?
第二种:
甲和乙都在使用一个商标,但是乙比甲先使用,然后甲申请注册并最终取得注册证。
那么,是否即使甲拿到注册证,乙仍然可以继续使用?
Re:和商标有关的两种情况,结果会如何?
第一种:甲和乙都在使用一个商标,然后甲申请注册并最终取得注册证。
那么,是否甲拿到注册证之日起,乙就不得再使用?
一般来讲,乙不得再使用,否则视为侵犯他人商标权。
具体你可以翻阅《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第二种:
甲和乙都在使用一个商标,但是乙比甲先使用,然后甲申请注册并最终取得注册证。
那么,是否即使甲拿到注册证,乙仍然可以继续使用?
在我国,对于商标所有权的获得采用的是“注册”原则,同时遵循“在先申请”原则
。
一般来讲,在本案中,甲获得了商标注册证书,成为该商标的所有权人,乙未经甲的允许或许可,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延伸阅读:我国是对商标的保护是采用的“注册”原则,但在市场经济条件或案件复杂多变的形势下,也会逐渐扩大到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比如福建“惠尔康”就是全中国第一例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人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
本案中,乙为在先使用,如果乙提能供相关在先使用证据和证明该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提供甲在明知的情况下恶意抢注的证据。。。。。可以以不正当竞争或恶意抢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为由向国家商评委提出争议撤销。(可查阅商标法第四十一条)
Re:和商标有关的两种情况,结果会如何?
谢谢楼上的仔细分析基本上可以确定第一种,乙方不能再使用,没有争议。
那么,第二种,如果乙方不能提供在先使用的证据,是否就不能再使用?
好象听说,如果事实上在商标申请日前双方都已经使用,即使商标注册了,也是可以继续并存的,有这样一说?
Re:和商标有关的两种情况,结果会如何?
已不能使用 在中国的商标法上 已经明确规定了,但针对第2中情况,如果已能提出有效的证明 此商标自己在先使用 且有一定的知名 甲在知道乙的具体情况后进行的注册行为 可以判定的恶意注册
Re:和商标有关的两种情况,结果会如何?
甲拿到注册证后,就享有专用权,乙不能再使用如果乙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的知名度,可以在甲公告期间提出异议,也可以在注册后5年内提出争议。
Re:和商标有关的两种情况,结果会如何?
tankaiwen wrote:谢谢楼上的仔细分析
基本上可以确定第一种,乙方不能再使用,没有争议。
那么,第二种,如果乙方不能提供在先使用的证据,是否就不能再使用?
好象听说,如果事实上在商标申请日前双方都已经使用,即使商标注册了,也是可以继续并存的,有这样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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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你这个问题问的太好了。
你这个问题,让我想起了03年我刚接触商标行业时,学习过的一份关于国家工商局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关于1993年7月1日以前的服务商标继续使用的规定。当然,这个规定只针对服务商标。
具体的我发出来给大家看一下。这篇文章太久了,都压箱底了。。很少有人了解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服务商标继续使用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日期】 19940812
【实施日期】 19940812
【章名】 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依照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我局商标局自1993年7月
1日起,已受理服务商标的注册申请,并将于今年10月核准首批服务商
标的注册。为了保障服务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充分考虑到有关服
务商标使用人的利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
简称《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服务商标的继续使用问题通知
如下:
一、《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所述之“连续使用至1993年7月1
日的服务商标”,是指在该日前已开始使用,且在该日仍使用在同一服务
项目上的服务商标;但在该日前三年内一直未使用的除外。
二、连续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虽与他人在相同或
者类似的服务上已注册的服务商标(公众熟知的服务商标除外)相同或者
近似,仍可依本通知的规定,由其使用人继续使用。
三、服务商标继续使用时,使用人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扩大该服务商标的使用地域;
2、不得增加该服务商标使用的服务项目;
3、不得改变该服务商标的图形、文字、色彩、结构、书写方式等内
容,但以同他人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区别为目的而进行的改变除外;
4、不得将该服务商标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四、使用人违反前条规定的,视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由有关部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的相应规定予以处理
。
五、按本通知可以继续使用的服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则原使
用人不得再继续使用。
六、服务商标的注册人同继续使用人发生纠纷时,使用人应当向处理
该纠纷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供其在1993年7月1日前
实际使用该服务商标的证据。
1993年7月1日以后使用的服务商标,使用在同种或类似的服务
项目上,与他人注册的服务商标发生相同或近似的,按侵犯商标专用权行
为处理。
继续使用与注册人的使用发生实际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的,继续使
用人应在使用服务商标时,增加地理名称标志,以便于与注册人使用的服
务商标相区别。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Re:和商标有关的两种情况,结果会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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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完全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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