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ng1457 发表于 2010-5-26 17:50:20

2007考试试题讨论

92、申请人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一周内提交了修改后的申请文件,下列哪些修改是不允许的?
A.将原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补入说明书摘要中
B.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记载了加热温度范围为35 至75℃,原说明书中还记载了加热温度优选为50℃,将权利要求书中对应的加热温度范围修改为50 至75℃
C.原权利要求书中记载了弹性支持物,原说明书中仅记载了螺旋弹簧支持物,将弹性支持物补入说明书中
D.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记载了制备扶手的材料为相合金,将权利要求书中对应的制备扶手的材料修改为金属合金
答案选ABCD
我认为选CD。
AB均为未增加需要保护的范围,何以是错的。

scj121513 发表于 2010-6-2 00:30:30

Re:2007考试试题讨论

同问!

huobenjun 发表于 2010-6-2 21:59:15

Re:2007考试试题讨论

答案应该是D

武学芹 发表于 2010-6-17 07:28:34

Re:2007考试试题讨论

B不正确,是因为“加热温度范围修改为50 至75℃”,    在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7.6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审查   申请人修改了数据,属于修改明显超范围的,

ponsy 发表于 2010-6-20 21:46:29

Re:2007考试试题讨论

个人认为:其一, 此申请为发明专利申请,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对实用新型的审查方式和标准不适用于此.
其二,该修改为申请人在主动修改时机内提交的修改,只需判断该修改是否符合A33条的规定即可.因此
A选项,摘要不属于法律文件,对摘要的上述修改记载在原始文件中,不超范围
B选项,如果原始文件记载了35,50,75这三个端点,主动修改时,如果没有在原始文件中有50-75的明确记载,则不允许将35-75修改为50-75.但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如果是针对审查员提出的该范围落在对比文件公开范围内,使得其没有新颖性,则可作此修改. 当然,如果主动修改等于是放弃了35-50这一段的保护范围,对于主动放弃修改,如果申请人能同时提交该35-50范围已被对比文件所公开,则这种放弃也是接受的.
C选项,原始申请文件有记载,不超范围.
D选项,上位概念概括,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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