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uannli 发表于 2010-5-26 08:21:11

我和审查员,谁说的对?

申请人自己很早之前的一篇申请,被审查员用作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的权利要求保护了技术1,在对比文件的说明书里介绍了申请人摒弃技术2而采用技术1的原因

申请人在新申请中的权利要求中保护了技术2, 我认为,技术2属于改变技术偏见的创造(被申请人自己所偏见……-_-b),且其与技术1相比有申请人之前没想到的优点。

但审查员却驳回了我的意见,认为技术2在对比文献中公开了,属于现有技术……

请教大家,我们谁说的对?    应该从哪些方面着手来说服审查员? 多谢了

ohin 发表于 2010-5-26 17:18:51

Re:我和审查员,谁说的对?

如果现在技术2的特征与原来技术2的特征完全相同的话,那就是现有技术,没有新颖性,因而谈不上判断创造性(克服技术偏见)。因此现在的关键是你的技术2的技术特征是否与已披露的技术特征完全相同。

风中柏杨 发表于 2010-5-26 18:00:51

Re:我和审查员,谁说的对?

学习中、、、、、、、、、

万家笔 发表于 2010-5-26 18:06:57

Re:我和审查员,谁说的对?

2L说的对,主要看看要保护的技术2和技术1是否完全相同,如果完全相同,没有新颖性,肯定就没戏了。
如果不完全一样,还可以进行陈述。

my_december 发表于 2010-5-26 18:50:04

Re:我和审查员,谁说的对?

楼主认为“技术2属于改变技术偏见的创造(被申请人自己所偏见……-_-b),且其与技术1相比有申请人之前没想到的优点”,这只是从你认为这个技术方案自身的价值的角度出发来考虑问题的,但是审查员所说的是“这是现有技术”!不管当初在说技术方案1时因为什么样的理由引出了技术方案2,只要是介绍了技术方案2,那么在公开了技术方案1的时候,这个技术方案2就已经成为现有技术了,那么技术方案1的申请肯定是可以作为对比文件的,如果技术方案完全一样的话,那么肯定没有新颖性了!

所以,建议楼主,还是从技术方案是否一样这个角度去考虑如何答复审查员的审查意见,不用再考虑是否可以当做对比文件这一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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