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中提到不符合第二十六第四款该怎么回复
申请了一个专利刚收到一通,里面提到权利要求2和5请求保护的范围是不清楚的,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并没有提对比文件,也没有提创造性、新颖性等方面的问题。审查员提的问题,我感觉实际上是权利要求里有些地方叙述得有些简略,但是在说明书里都是有依据的。
这种情况下,是一审已经通过创造性、新颖性的审查?还是一审还没有进行创造性、新颖性等方面的审查?或者是审查员看不懂我的专利。
这个一通提出的问题严重吗?回复的时候把权利要求的有关表述加强一下就行了吗?谢谢!
Re:一通中提到不符合第二十六第四款该怎么回复
看通知书表格,里面引用对比文件上面有个是不是经过了检索那个选项,如果是经过了检索,而一通没有指三性问题,基本上说明在做一通时审查员没有发现三性有问题如果选的是未经检索,说明不清楚的问题足以影响到对权利要求的理解,没有进行三性审查
看你的情况应该是第一种吧,毕竟审查员认为权利要求1是清楚的
新法里26条4款不仅仅是支持问题了,也包括清楚问题,所以仅仅指出说明书中有依据是不够的,清楚问题也是个很常见问题,很小的字眼都会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
呃,在这一点上,国内未请代理人的申请人往往认为只要技术方案没三性问题,一点不清楚的地方无所谓,其实在驳回条款里他们的地位是相当的
Re:一通中提到不符合第二十六第四款该怎么回复
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关于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的规定对应于原专利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属于驳回条款。审查员就权利要求的清楚提出质疑,可能存在两种情况:
一、当申请人的权利要求撰写的特别差时,其可能影响到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权利要求所限定出的技术方案的理解时,审查员会直接发出不清楚的通知书,这种情况下,审查员通常是未对新颖性、创造性进行检索与评定的;
二、当权利要求的撰写仅存在形式上的不清楚,或者是对保护范围的限定还有不够明确的地方时,审查员往往会将不清楚与新颖性或创造性问题同时提出,通常这种不清楚是可以通过简单修改而克服的次要问题,涉及新创性的则是主要问题,当然,如果审查员没有提新创性的问题则表明经过检索不存在新创性的问题,这种情况只要申请人按要求修改权利要求的表述即可获得授权
根据LZ的叙述,由于是从权出现不清楚的问题,则审查员应该是对相关权利要求的新创性作了检索和判定的,因此这种不清楚的问题应该不严重,但修改时一方面要保证达到审查员的要求,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控制,不要缩的太小。
Re:一通中提到不符合第二十六第四款该怎么回复
而且,就算一通没发现三性问题不代表就没有这个问题有的时候做个补充检索啥的,还是可能发现三性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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