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three 发表于 2010-5-22 20:00:45

请问大家马德里协定商标后期延伸指定的问题

假如一个商标在意大利2000年核准商标注册成功,2001年1月1日获得国际注册日,
2006年1月1日提出领土延伸到中国的申请,

现在我想知道,中国在进行审查和批驳的时候,是根据国际注册日来的,还是根据领土延伸申请日来的?

例如   在费列罗案中,商标局认为费列罗立体商标没有显著性,是在哪个日期没有显著性?

如果在2004年有人以同样的商标进行注册,那么2006年费列罗商标还可以注册吗?

谢谢?

万事通 发表于 2010-5-28 19:13:24

Re:请问大家马德里协定商标后期延伸指定的问题

你这个涉及一个后期指定日期、及优先权的问题。
后期指定日期,不是国际注册日期。国际注册日期是指第一次办理马德里国际注册的日期,但没有指定中国的延伸保护。后期指定中国领土延伸保护,则中国审查时按照后期领土延伸指定时间审查。
优先权问题,优先权是指外国申请人在指定中国注册保护之前6个月内在国外提出注册申请可以申请优先权,则申请日可以按照第一次在国外申请的时间算。但超出6个月无效。
费列罗的例子不适合这个情况。没有显著性不分日期,在先权利的才看申请日期

万事通 发表于 2010-5-28 19:21:22

Re:请问大家马德里协定商标后期延伸指定的问题

另外, 《商标法》 第十三条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三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四十一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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