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通过权利要求1的方法制备的化合物xxx。这样的权利要求怎么理解?
严格讲,这种写法是不合要求的。虽然是用新方法限定化合物,但化合物本身是已知的,如果不加入其它新的特征,是没有新颖性的。如果是晶型不同,应该加入晶型特征。一般仅从方法特征是看不出该化合物与已知化合物的不同的。Re:通过权利要求1的方法制备的化合物xxx。这样的权利要求怎么理解?
方法对已知产品是没有限定作用的,这个案子如果被内部质检会是一类问题,授权不符合新颖性。Re:通过权利要求1的方法制备的化合物xxx。这样的权利要求怎么理解?
这种权利要求,老外很喜欢用,得具体分析。多一个保护准比少一个强。Re:通过权利要求1的方法制备的化合物xxx。这样的权利要求怎么理解?
典型的product by process。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解释等等,都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这种写法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授权,保护范围是怎么样的。
Re:通过权利要求1的方法制备的化合物xxx。这样的权利要求怎么理解?
zhqx_1966 wrote:严格讲,这种写法是不合要求的。虽然是用新方法限定化合物,但化合物本身是已知的,如果不加入其它新的特征,是没有新颖性的。如果是晶型不同,应该加入晶型特征。一般仅从方法特征是看不出该化合物与已知化合物的不同的。
非常同意此观点!我认为这样的权利要求不应该获得授权,可以考虑无效它。
Re:通过权利要求1的方法制备的化合物xxx。这样的权利要求怎么理解?
看方法是否必然导致产品具有不同结构如果是一种生产阿司匹林的方法和一种用上述方法生产的阿司匹林
那么肯定是新颖性问题
但是如果是一种新的结晶方法
而这种结晶产品与已知产品都不同
那么这个产品可能就不是新颖性和创造性问题
无效起来也会有一定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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