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著作权法修订的两篇解读(转载)
“非法出版物不受著作权保护”相关内容被删除,著作权保护同国际接轨更进一步来源:《新世纪》
这是一次姗姗来迟的法律修订。
2010年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修改是删除了《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即“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中国版权协会副理事长、原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方达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蒋志培告诉本刊记者,1990年《著作权法》制定时,法学界对前述条款就有不同意见。从保护权利、鼓励创造的角度上讲,凡是作者独立创作的作品,就应该享有著作权,就应该受到保护。即便是被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同样要承认其著作权,不能放纵盗版等侵权行为。
但法学界的前述意见未被采纳,该条款最终被写进《著作权法》。“这反映了当时的社会背景,对出版等一些情况的担心和敏感。”蒋志培说。
《著作权法》出台后,围绕该条款争议不断,但由于种种原因,对该条款迟迟未修改。
时至2009年,修订该条款的导火索终被点燃,根源是WTO争端解决机构的一纸裁决——2007年,美国就中国出版物市场的准入问题诉诸WTO争端解决机构。
美国方面认为,中国政府对相关作品采取内容审查,导致很多作品在中国被侵权却无法追究。比如美国的一些影视作品,由于尚未通过中国的行政审查,正版音像制品不能进入中国市场,但大量盗版光碟等却在中国大肆流通。但是,美国相关著作权人却无法对这些盗版侵权行为进行追究,因为中国的《著作权法》不保护“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009年3月20日,WTO针对美国诉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措施案作出裁决。该裁决对中国相对有利,因为美国向WTO专家组共提出七项指控,仅有两项得到专家组明确支持。
这两项的核心内容,就是认定中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违反了著作权国际公约《伯尔尼公约》和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定)。
由于中美双方都对WTO专家组的裁决不上诉,这意味着中国必须对《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做出相应修改。根据WTO规则,履行义务的期限是一年。这意味着,法律修订应当于2010年3月20日之前完成。
正是在这个背景下,中国《著作权法》的修订工作被提上议事日程。在本次法律修订前召开的小范围专家会议上,专家们基本都同意删除这一条款。蒋志培表示,“删掉该条款,消除了国外著作权人等的一些担心,表明了一种态度:中国对著作权的保护态度是坚定不移的,不因国家之间存在经济发展阶段、文化传统、意识形态和法律制度等的不同,而不去遵守保护著作权人的基本底线。同时体现中国严格遵守入世承诺,发生了纠纷,就按照WTO的裁决来处理。”
至于删除该条款后会不会有负面影响,蒋志培认为,一些人担心出版等领域违法现象会因此增加,其实是多虑。“删除了本条,并不意味着《著作权法》之外的法律法规就不作为。世界各国对作品的传播也都是有法律规制的。行使权利时不得违反法律,不得危害公共利益,这在国际上也是通行的。”他说。
可以佐证的是,在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上通过的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中,删除“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的条款同时,也增加了“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规定。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全国律协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斯伟江告诉本刊记者,这次法律修订可以算作一个教训,值得认真总结。该条款的问题多年存在,但始终得不到纠正,最终被诉到WTO,形成了国际压力,才不得不改。“我们的立法水平要提高,现在已经不是关起门来自己说了算的时代了。”
斯伟江表示,删除这一条款,从实质上并未改变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局面。法律的修订只是第一步,关键还是要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完善和打击侵权行为的执法方面有实质性改进,否则中国在WTO遭遇知识产权诉讼的可能性仍然不可避免。
蒋志培说,删除该条款更重要的作用是,“鼓励作品繁荣、多元化,鼓励人们的智力劳动成果通过各类作品形式涌现出来,这也正是我们一直提倡的百花齐放、繁荣发展文化产业政策的体现”。
《著作权法》修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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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关于著作权法修订的两篇解读(转载)
谢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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