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商标法第46条中一年过渡期的理解
商标法原文是:第四十六条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A……我的理解是在原商标注册一年之内可以进行申请,只要对自己后来申请商标的实质审查在一年以后,原商标就不会影响到自己的商标的核准注册。
B……有人说,这个一年的过渡期释义申请日来判定的,只要申请日落入原商标注销后的一年过渡期内,商标局都不会予以核准注册。
大家对这个商标法的46条是怎么看的?商标局的实际操作中是怎么处理的?
还望各位不吝赐教。
O(∩_∩)O~
Re:关于对商标法第46条中一年过渡期的理解
我赞同你的理解,因为46条说不予核准,没说不予受理啊。Re:关于对商标法第46条中一年过渡期的理解
注销或撤销一年内不能核准其他近似商标,可以申请,如驳回,依现在的驳回复审时间可度你过一年期限,这时候可以获得注册Re:关于对商标法第46条中一年过渡期的理解
你答对了:A……我的理解是在原商标注册一年之内可以进行申请,只要对自己后来申请商标的实质审查在一年以后,原商标就不会影响到自己的商标的核准注册。
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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