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wjc 发表于 2010-5-19 04:10:40

大家代理案子的时候,有没有遇到这种无奈的情况?

无所谓国内还是涉外

特别有创造性的一个发明。用了逐层递进的方法写权利要求,其中独权可能确实太上位了,没有创造性 (假设)。

结果呢,脑残的审查员从独权“容易联想到”从权1,然后一层一层,没有其他理由,就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

太无奈了! 真不知道该怎么答复了,真要一层一层的给他分析么? 只反驳独权太危险了。还是我可以让他把每一条“容易联想”都给出证据呢? 如果他无视的话,我有地方投诉么?

这样的发明如果被无效掉,复审看到了会不会觉得耻辱呢?

大巴山来客 发表于 2010-5-19 04:39:38

Re:大家代理案子的时候,有没有遇到这种无奈的情况?

这么说   不怕审查员K你?
审查员有时候提出这样的审查意见并不是他真的认为没有创造性只是想看看你怎么回答以加强他对你的申请有创造性的信心哈哈
既然你都假设独权可能确实太上位了,没有创造性   为啥还只反驳独权呢?当然是添加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后 再论述新的独权有创造性了
这样 权利要求书修改了 审查员也不会直接驳回的
如果你不修改 说理也不充分 审查员当然可以驳回!(不过有授权前景的案子 通常还是不会驳的)

风言 发表于 2010-5-19 05:38:06

Re:大家代理案子的时候,有没有遇到这种无奈的情况?

你说特别有创造性就特别有创造性么?那需要审查员干嘛,被你骂脑残么?

良心代理 发表于 2010-5-19 06:26:46

Re:大家代理案子的时候,有没有遇到这种无奈的情况?

lz所言的情况,是在申请文件本身存在“有或无式缺陷”的情况下极易发生,在此情况下,审查员的审查方式和结论都是无可厚非的
不幸的是,当前,这种缺陷式写法却很是受崇,
所以,偶只能说,偶也很无奈,虽然跟你无奈的方向有点偏,呵呵~~~~~~~~~~

ps. 现在,审查员的质检很严的,睁眼说瞎话的很少。遇到问题还是多从自身找原因会比较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妙行无住 发表于 2010-5-19 16:10:19

Re:大家代理案子的时候,有没有遇到这种无奈的情况?

习惯了,按部就班往下答,知道说服审查员为止

否则要代理干嘛

刀哥 发表于 2010-5-19 17:51:14

Re:大家代理案子的时候,有没有遇到这种无奈的情况?

还是要把具体的案子拿来说话
要是审查员过来发帖
肯定发:“脑残的代理人真让人受不了,那么公知的技术方案还一定要说是多么具备创造性”

还是要平和一点

ywjc 发表于 2010-5-19 21:07:49

Re:大家代理案子的时候,有没有遇到这种无奈的情况?

如果审查员真拿对比文献来驳创造性,那我心服口服。

但不止一次了,想当然地就用“容易想到”来反驳,真那么容易想到,你倒是检索出实证来啊,每次都是事后诸葛亮。

这帮人天天在局论坛灌水倒是灌得开心,贺化把降低授权率作为一个行政命令加到他们头上,他们就开始用这种恶心的做法,自己倒是省事了, 可让代理人怎么说理?

真是无奈,看来对代理人来说,心理承受力也很重要。 我只想知道,遇到这种情况,大家都是怎么回复的? 总不能穷举吧?

ywjc 发表于 2010-5-19 21:15:22

Re:大家代理案子的时候,有没有遇到这种无奈的情况?

刀哥 wrote:
还是要把具体的案子拿来说话
要是审查员过来发帖
肯定发:“脑残的代理人真让人受不了,那么公知的技术方案还一定要说是多么具备创造性”

还是要平和一点


“那么公知的技术方案”这个他说是就是么?没有证据,凭什么说是公知呢?

asdk2 发表于 2010-5-19 21:52:38

Re:大家代理案子的时候,有没有遇到这种无奈的情况?

不知道你在说什么,

只要独权有创造性,从权就有创造性啊,假从权除外。

怎么还要一层层分析?

新人吧

ywjc 发表于 2010-5-19 22:30:56

Re:大家代理案子的时候,有没有遇到这种无奈的情况?

asdk2 wrote:
不知道你在说什么,

只要独权有创造性,从权就有创造性啊,假从权除外。

怎么还要一层层分析?

新人吧


审查员坏就坏在这个地方,因为你后面没解释,万一独权没有创造性,这个案子他就可以直接驳回了。

举例来说,同一个发明,分别由有良心的审查员甲和垃圾审查员乙来审查。

甲 在一通中,对各个权利要求的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否定都给出了对比文件或证据,申请人通过判断这些对比文件或证据是否合理,来修改申请文件,或者作出辩驳。 甲再对申请人的答复进行分析,作出判断,对其中有授权前景之处给予肯定,发出二通……

乙 在一通中,只用了个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他都故意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来打发申请人。 申请人没法从区别特征的角度进行辩驳,只能反驳乙的想当然,因此也没有修改原申请文件,甚至没有对独权以外的从权进行辩驳。乙收到申请人反馈后,这时再用对比文献将申请驳回,或者继续想当然用“容易想到”来驳回。

结果是,审查员乙用了比审查员甲短得多的时间完结了这个发明,而且由于这样做授权率低,乙反而受到了领导的表扬。 申请人如要提出复审,还要花银子和时间,对专利局则又是一笔收入。 现在的审查员越来越倾向用乙的方法了,作为代理人,怎么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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