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hipon 发表于 2010-5-17 18:37:15

独立权利要求 前序部分的疑惑

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又由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组成。

这里做个假设,如果现有的圆珠笔都是不能更换笔芯的,每次笔芯用完都得整枝笔扔掉,发明人设计了一种能拆开笔筒更换笔芯的圆珠笔。
独立权利要求现有以下两种模板:
A、一种笔,包括笔筒和笔芯,笔芯设置于笔筒内,其特征在于笔筒能拆开。
B、一种笔,包括笔筒和笔芯,笔芯设置于笔筒内且笔芯头伸出笔筒,其特征在于笔筒能拆开。

A的前序部分写得比较简洁上位,B认为A的写法过于上位,缺乏了必要技术特征,包含了不能实现圆珠笔书写功能的方案(即不能解决技术问题,不能实现发明目的)。例如,笔芯倒置于笔筒内,或者笔芯设置于笔筒内但不伸出笔筒。因此,B的前序部分相对A的写得更清楚具体。而A则认为B加的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不用那么具体。

对于前序部分是现有的技术,是公知常识,不用写得那么具体。请问大家如何理解该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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