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PCT优先权恢复的疑惑?
8D以下两段矛盾吗?1、指南P327(3.1.5.2.1)要求优先权声明
因中国对专利合作条约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作出保留,专利局对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恢复的优先权(例如,国际申请日在该优先权日起十二个月之后、十四个月之内) 不予认可,相应的优先权要求在中国不发生效力,审查员应当针对该项优先权要求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2、P329(3.1.5.2.5)优先权要求的恢复
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发生过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26条之二.2的情形,由国际局或者受理局宣布过优先权要求视为未提出的,申请人在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的同时可以提出恢复优先权要求的请求,并且缴纳恢复费,对于申请人未向国际局提交过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同时还应当附具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作为恢复的依据。其条件是被视为未提出的优先权要求的有关信息连同国际申请一起公布过。进入国家阶段之后提出的恢
复请求不予考虑。
我是否可以认为,在PCT程序中,如果国际阶段在12个月到14个月提交恢复,到了中国国家阶段我们不认可,但是如果你到了国家阶段在提交恢复12-14个月的优先权就可以了呢?
还是别的什么说法?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26条之二.2好长啊,看的我都晕,附在下面了,求前辈们解答。
附: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26条之二.2
26之二.2 优先权要求中的缺陷
(a) 当受理局,或者在受理局没有发现的情况下,国际局发现与优先权要求有关的内容:
(i) 国际申请的国际申请日迟于优先权届满期限,并且没有提交本细则26之二.3所规定的恢复优先权请求;
(ii)优先权要求不符合本细则4.10的规定;或者
(iii)优先权要求的某项说明与该说明所对应的优先权文本不一致;
受理局或者国际局,根据情况,应当通知申请人改正(i)中的优先权要求。在(i)所述的情况下,当国际申请日处于自优先权届满日起两个月内,受理局或者国际局,根据情况,也应当通知申请人可以依本细则26之二.3的规定,提交优先权恢复请求,除非受理局已经依本细则26之三(j)的规定通知国际局,说明本细则26之二.3(a)到(i)的内容与本国国家法冲突。
(b) 如果申请人在本细则26之二.1(a)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没有提交一份改正优先权要求的请求,除(c)另有规定外,为了条约程序的目的,该优先权要求将不被考虑(“视为未提出“),受理局或者国际局,在适用的情况下,应当做出上述宣布,并且相应的通知申请人。任何改正优先权要求的请求,在受理局或者国际局做出上述宣布之前,并且在不迟于期限届满日起一个月收到,应当被认为是在期限届满前收到。
(c)优先权要求不能够仅仅因为下述原因而被认为未提出: (i) 没有写明本细则4.10(a)(ii)规定的在先申请的申请号; (ii) 优先权要求中的某一说明与该说明所对应的优先权文本不一致;或者 (iii) 国际申请的国际申请日是在自优先权期限届满之日后,但是国际申请日是在自该届满之日起两个月内。
(d) 如果受理局或者国际局已经依(b)做出宣布,或者仅由于依(c)优先权要求已经被认为没有提出,国际局应当将其与国际申请、行政规程所规定的优先权要求的相关信息以及国际局在国际公布准备技术完成之前收到的由申请人提交的关于优先权要求的其他信息一起公布。如果国际申请依条约64(3)没有被公布,这些信息应当依条约20送达。
(e) 如果申请人希望改正或者增加一个优先权要求,但是本细则26之二.1所规定的期限已经届满,申请人可以在早于优先权之日起30个月内,并且缴纳一笔数额由行政规程规定的特别费用后,要求国际局将有关信息公布,国际局应当及时公布该信息。
Re:关于PCT优先权恢复的疑惑?
我2、P329(3.1.5.2.5)优先权要求的恢复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发生过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26条之二.2的情形,由国际局或者受理局宣布过优先权要求视为未提出的,申请人在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的同时可以提出恢复优先权要求的请求,并且缴纳恢复费,对于申请人未向国际局提交过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同时还应当附具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作为恢复的依据。其条件是被视为未提出的优先权要求的有关信息连同国际申请一起公布过。进入国家阶段之后提出的恢复请求不予考虑。
这个“国际局或者受理局宣布过优先权要求视为未提出的”这个有可能是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优先权证明材料,所以被宣布视为未提出;和前面超过期限然后回回恢复的情况可能不一样。
Re:关于PCT优先权恢复的疑惑?
hemiaomiao wrote:我2、P329(3.1.5.2.5)优先权要求的恢复
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发生过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26条之二.2的情形,由国际局或者受理局宣布过优先权要求视为未提出的,申请人在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的同时可以提出恢复优先权要求的请求,并且缴纳恢复费,对于申请人未向国际局提交过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同时还应当附具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作为恢复的依据。其条件是被视为未提出的优先权要求的有关信息连同国际申请一起公布过。进入国家阶段之后提出的恢复请求不予考虑。
这个“国际局或者受理局宣布过优先权要求视为未提出的”这个有可能是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优先权证明材料,所以被宣布视为未提出;和前面超过期限然后回回恢复的情况可能不一样。
同意。
Re:关于PCT优先权恢复的疑惑?
Re:关于PCT优先权恢复的疑惑?Re:关于PCT优先权恢复的疑惑?
我看了你的问题,文字上是比较饶,但是简单的说(国际申请日在该优先权日起十二个月之后、十四个月之内)因为优先权要求是要在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12个月内提出的,可能在国际阶段对这个期限还有一个2个月宽限期(我没有仔细去查),但是中国政府加入PCT,没有认可这个,因此作出了保留,如果因为超过了12个月,在国际阶段可以恢复要求优先权的,国际阶段认可,但是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后,我们中国专利局不认可.其他如因为没有缴费问题,没有填写正确申请号,受理机构,申请日期,还有证明文件以及在先申请副本等问题在国际阶段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在进入国家阶段可以恢复.Re:关于PCT优先权恢复的疑惑?
可能是因为中国对一些国际条约有保留,所以对在国际阶段恢复的优先权不予承认(十二个月之后、十四个月之内在国际阶段恢复只是举个例子),由申请人在进入国家阶段时提出申请,这样就可以根据我国的规定来判断是否可以恢复。进入我国以后的情况就是根据 p329 页 5.25中的要求来办理了
Re:关于PCT优先权恢复的疑惑?
也就是说中国指定期限没有14个月这种说法? (e) 如果申请人希望改正或者增加一个优先权要求,但是本细则26之二.1所规定的期限已经届满,申请人可以在早于优先权之日起30个月内,并且缴纳一笔数额由行政规程规定的特别费用后,要求国际局将有关信息公布,国际局应当及时公布该信息。从上面这句话是不是可以得出:如果我在提交PCT申请时没有要求优先权,在进入国家阶段能重新增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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