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上“不属于诊断方法的发明”等三者可否授予专利?
不属于诊断方法的发明,不属于治疗方法的发明,非治疗为目的外科手术这三者可否绝对的说可以授予专利?是否“可属于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就是指可以授予专利权,而无需在考虑其他?在审查指南上感觉说的有点模糊,所以希望确认一下,希望大家帮帮忙,万分感激!Re:指南上“不属于诊断方法的发明”等三者可否授予专利?
怎么还没人回复?我来试答一下:1、“可属于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就是指可以授予专利权,而无需在考虑其他?
答:这是肯定的,楼主不必这么小心,好像刚接触专利法似地。人家只说可属于,又没说一定给,不用紧张。
2、不属于诊断方法的发明,不属于治疗方法的发明,非治疗为目的外科手术这三者可否绝对的说可以授予专利?
答:不属于诊断方法的发明,不属于治疗方法的发明,可以绝对的说可以授予专利。这一条规定你只要记住:不保护方法,但保护产品即可。
非治疗为目的外科手术?你此处自然是指手术方法(或使用这个方法的过程),那绝对不行。再者,还有非治疗为目的外科手术?既然是手术,多吓人的一个词,竟然是非治疗为目的?即便是美容也是治疗啊!
Re:指南上“不属于诊断方法的发明”等三者可否授予专利?
非治疗为目的外科手术没有实用性,不能授予专利!Re:指南上“不属于诊断方法的发明”等三者可否授予专利?
bibi10202 wrote:不属于诊断方法的发明,不属于治疗方法的发明,非治疗为目的外科手术这三者可否绝对的说可以授予专利?是否“可属于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就是指可以授予专利权,而无需在考虑其他?在审查指南上感觉说的有点模糊,所以希望确认一下,希望大家帮帮忙,万分感激!
正确的理解是,“不属于诊断方法的发明,不属于治疗方法的发明,非治疗为目的外科手术”这三者,审查员不应当“以属于诊断方法的发明,属于治疗方法的发明,治疗为目的外科手术”为理由拒绝授予专利权。是否一定授予专利权,还要看是否符合其他规定,如果还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其他所有规定,授予专利权,按照东北的话说,那是必须的。
专利当中有许多一票否决性的规定。这个环节不否决,并不意味着其他环节不否决。
Re:指南上“不属于诊断方法的发明”等三者可否授予专利?
有为法 wrote:怎么还没人回复?我来试答一下:
1、“可属于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就是指可以授予专利权,而无需在考虑其他?
答:这是肯定的,楼主不必这么小心,好像刚接触专利法似地。人家只说可属于,又没说一定给,不用紧张。
怎么看着前后矛盾呢?“肯定”就是说“无需考虑其他”就能授予专利权,“人家只说可属于,又没说一定给”意思是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我的理解能力有问题?
2、不属于诊断方法的发明,不属于治疗方法的发明,非治疗为目的外科手术这三者可否绝对的说可以授予专利?
答:不属于诊断方法的发明,不属于治疗方法的发明,可以绝对的说可以授予专利。这一条规定你只要记住:不保护方法,但保护产品即可。
非治疗为目的外科手术?你此处自然是指手术方法(或使用这个方法的过程),那绝对不行。再者,还有非治疗为目的外科手术?既然是手术,多吓人的一个词,竟然是非治疗为目的?即便是美容也是治疗啊!
依照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4.3.2.3 “外科手术方法分为治疗目的和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据此当然存在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
依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4.3.2有关治疗方法的定义,仅以漂亮为目的的美容当然不属于治疗,例如割双眼皮。
同意楼上两位的。但是上面引用的回复似乎有点问题。
Re:指南上“不属于诊断方法的发明”等三者可否授予专利?
是的,楼上说的对。我只是对这个“外科手术”竟然还分为“治疗”、“非治疗”不以为然,就是玩弄文字游戏而已。就像有心理医生之前,没几个人认为自己有心里疾病一样(当然现在还可以辩解那不是病)。任何人都是病人,只是我们都不承认。
所以我才在回复中认为美容也是治疗。
但这个问题为了考试当然只能听指南的。所以请楼主参考楼上的意见,不要受我个人之见的影响,耽误考试。
Re:指南上“不属于诊断方法的发明”等三者可否授予专利?
有为法 wrote:是的,楼上说的对。
我只是对这个“外科手术”竟然还分为“治疗”、“非治疗”不以为然,就是玩弄文字游戏而已。就像有心理医生之前,没几个人认为自己有心里疾病一样(当然现在还可以辩解那不是病)。任何人都是病人,只是我们都不承认。
所以我才在回复中认为美容也是治疗。
但这个问题为了考试当然只能听指南的。所以请楼主参考楼上的意见,不要受我个人之见的影响,耽误考试。
审查指南还是非常严谨的:按法第25条疾病的治疗方法是不能授权的,
如果是非疾病的治疗方法则不受限制,例如单纯美容而非治疗的方法,甚至是为实施冠状动脉手术而做准备的外科手术方法,当然,此种手术方法会因为没有实用性也不会授权的。
Re:指南上“不属于诊断方法的发明”等三者可否授予专利?
谢楼上提醒!根据楼上提醒,我引出相关规定供楼主参考: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五章 实用性
3.2.4人体或者动物体的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
外科手术方法包括治疗目的和非治疗目的的手术方法。以治疗为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属于本部分第一章第4.3节中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由于是以有生命的人或者动物为实施对象,无法在产业上使用,因此不具备实用性。例如,为美容而实施的外科手术方法,或者采用外科手术从活牛身体上摘取牛黄的方法,以及为辅助诊断而采用的外科手术方法, 例如实施冠状造影之前采用的外科手术方法等。
另:楼上诸位朋友的解答都是正确,请楼主参照,唯一错误的的是我在2楼回复的最后一句。
Re:指南上“不属于诊断方法的发明”等三者可否授予专利?
回复斜风细雨:1、“可属于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就是指可以授予专利权,而无需在考虑其他?
答:这是肯定的,楼主不必这么小心,好像刚接触专利法似地。人家只说可属于,又没说一定给,不用紧张。
怎么看着前后矛盾呢?“肯定”就是说“无需考虑其他”就能授予专利权,“人家只说可属于,又没说一定给”意思是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我的理解能力有问题?
这个当然不是你的理解有问题,应该是我的表述有问题,或者是文字的局限性。
“可属于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这句话有个“可”字,可以,又没说“必须”,所以怎么回答都不会错,呵呵。当然,严格说来是有问题,只是当时觉得楼主的意思就是在前半句,就这么答了(因为觉得“无需考虑其它”是个常识性的词,楼主应该不会问这样的问题)。是的,这样答可能会造成误解,请楼主根据自己的问题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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