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海与浪 发表于 2010-5-13 18:41:57

关于专利法与实施细则条款中的疑惑

本人新手,在复习当中发现。
专利法实施细则中,第三十三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申请人,申请专利或者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是个人的,其国籍证明;

  (二)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的所属国,承认中国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该国国民的同等条件,在该国享有专利权、优先权和其他与专利有关的权利的证明文件。

而在专利法第十九条【专利事务代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第19条中“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专利代理机构可以随着不同国家专利法规的规定,可以是个人/企业/或者专门的专利代理组织呢?比如我国,要向国外申请专利就可以通过涉外专利代理所去申请国外专利保护?而有些国家可以通过某个人来申请外国专利保护?

有为法 发表于 2010-5-16 03:52:44

Re:关于专利法与实施细则条款中的疑惑

这书看的,怎么越看越远了呢?

中国怎么能管到别人呢?19条只限于办理需在中国办理的专利事务,你怎么向国外办理专利,没人管得到你,除了那个国家的法律。

无风不要起浪。

默默_mon 发表于 2010-5-16 05:55:31

Re:关于专利法与实施细则条款中的疑惑

你要想向外国申请专利也不是随便的,要做保密审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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