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优先权的问题
请教诸位:一件在后申请B要求到了一件在先申请A的部分优先权,那该在先申请文件A还会作为判断在后申请B的其它一些权利要求项(即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对比文件吗?谢谢!Re:部分优先权的问题
当然会的如果A在B申请日之前公开,A中没有被成功要求优先权的技术方案必然会影响B中的其他方案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如果A在B申请日之后公开,A中没有被成功要求优先权的技术方案必然会以抵触神奇申请的方式影响B中的其他方案的新颖性
Re:部分优先权的问题
如果是外国部分优先权,肯定是影响的。如果申请的是本国部分优先权,在先申请是被视为撤回的。这就有几种情况:
一、A在B的实际申请日之前公开后被视为撤回,则A会影响B中未申请优先权的其他方案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对于B中申请了优先权的技术方案,是不影响的。
二、A在B的实际申请日之后公开又被视为撤回(这个一般会发生吗?),一般不影响。因为B中未申请优先权的方案,很明显是因为增加了新内容,或者改变了什么而不能申请A的优先权,那么这些方案与A中所记载的方案一般情况下就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了,又谈何抵触申请?在A不构成抵触申请的情况下,则只能将A作为现有技术来对B进行判断,而A成为现有技术的日期在B的实际申请日之后,那么又怎么可能影响到B中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呢?
三、A未被公开即被视为撤回,既然未公开,则不能归为现有技术,也不符合抵触申请对于“申请日以前提出,申请日以后公开“的条件(因为它没公开嘛),那么A也就不可能对任何申请文件构成抵触申请或构成现有技术,那就更谈不上影响到B中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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