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各位大虾 诡异的单一性问题
一个药物用途专利,权利要求书类似如下:1、X在制备A药中的应用。
2、X在制备B药中的应用。
3、X在制备C药中的应用。
4、X在制备D药中的应用。
审查意见通知书中说,X为“共同的技术特征”,已经被现有技术公开,所以独立权利要求1-4不存在相同或相应技术特征,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不符合单一性。
我总觉得这个说法有点诡异,可是又想不出怎么反驳。
各位大虾们帮我看看,这个说法对吗???
先谢谢啦!!!
Re:求助各位大虾 诡异的单一性问题
如果x是现有技术已经公开的,那么各权利要求间不具备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不具有单一性。这个有什么诡异吗?Re:求助各位大虾 诡异的单一性问题
谢谢凭海临风的回答,看来我对单一性的理解还不是很明白,我再去看看。再次感谢!!
Re:求助各位大虾 诡异的单一性问题
假如X在制备四种药品应用中起的作用相同,并且该作用有3性。我认为还是统一得
Re:求助各位大虾 诡异的单一性问题
如果X是现有技术,那么1、2、3、4显然不具有单一性。审查意见说的相当明白了。楼主说的4项都是X的用途,如果具有新颖性,那么分开申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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