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是否侵权
授权专利权利要求中写:胶囊包含A包衣颗粒和B包衣颗粒,AB的重量比为1:0.68,其中A包衣颗粒包括如下几种主药成分,B包衣颗粒包括如下主药成分。我们现在想要研发这种胶囊,做成微丸的,主药成分与上述专利中一样,是否构成侵权呢?
Re:请教是否侵权
看你保护什么了如果这个药品的成分是已经授权的专利的保护对象,你的药品含有相同的成分,基本就是侵权了
如果不是,那么你的微丸药品需要因为改变形态而具有明显的技术效果,则你的保护主体应该为微丸形态的药品,而微丸形态为主要区别特征
据我所知,改变药品形态,明显技术效果是少之又少的,所以LZ你基本是侵权了
Re:请教是否侵权
绿茶1982 wrote:授权专利权利要求中写:胶囊包含A包衣颗粒和B包衣颗粒,AB的重量比为1:0.68,其中A包衣颗粒包括如下几种主药成分,B包衣颗粒包括如下主药成分。
我们现在想要研发这种胶囊,做成微丸的,主药成分与上述专利中一样,是否构成侵权呢?
未必侵权!
如果lz所谈到的是该授权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的话,那么可以通过修改绕开该专利的保护范围。
该胶囊中将不同的活性成分装成两种包衣颗粒,并严格规定重量比例,
所以应该从这些地方入手,避开此种技术方案,比如改变重量比例,或考虑能否将所有的成分直接混合后使用,等。
Re:请教是否侵权
绿茶1982 wrote:授权专利权利要求中写:胶囊包含A包衣颗粒和B包衣颗粒,AB的重量比为1:0.68,其中A包衣颗粒包括如下几种主药成分,B包衣颗粒包括如下主药成分。
我们现在想要研发这种胶囊,做成微丸的,主药成分与上述专利中一样,是否构成侵权呢?
简单分析一下吧
主药成分相同,比例也完全相同,剂型不同。根据全面覆盖原则,不构成相同侵权。
进一步需要考虑的是等同侵权,三个基本相同的角度考虑,即基本相同的技术手段、功能和效果考虑,从表面上看,胶囊和微丸应该可以视为基本相同的技术手段,功能也可以视为基本相同、效果估计也差不到哪里去,构成等同侵权的风险比较大。
但是,等同侵权判断过程中还要考虑其他原则,比如禁止反悔、捐献原则等,因此建议调阅该专利审查过程,以及深入研究一下该专利的说明书,看看专利权人为了获得该专利的时候是否放弃了一些技术方案,比如申请人如果是为了克服诸如创造性的缺陷,强调A与B必须分开放置之类的,此时你把AB放在一个微丸中也不构成等同侵权。
涉及侵权问题比较复杂,这里问没有用,本身给出的信息太少,如果真要做花点钱找人分析一下还是保险一点。
Re:请教是否侵权
whiteice说的很有道理,赞同!另外,有一点想法:与其通过一些简单技术手段置换想绕开别人的专利权,不如:1、直接想办法将其无效掉;2、和专利权人谈判一下,争取许可你们实施其专利权,花点钱,买以后的省心,何必等到对方闹到法院去了,再来走无效、应诉这些费钱、费时间精力,而且还影响该产品销售的路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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