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angsf110 发表于 2010-4-30 04:14:17

实务考试求救:实质审查的答复中是否可以这样修改?

许多人对这个概念存在分歧,因此业界总体对这个概念是不清楚的,需要澄清。现在设定一种场景,对相关问题的回答能够看出大家的分歧的本质在哪里。
    假设背景:原权利要求书仅有一个权利要求“一种产品,其特征为A”,审查员认为没有新颖性,那么下属修改方式之一是否属于“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是否属于“主动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
   1、为了克服该缺陷,申请人根据说明书中记载的包括特征A和B的产品的技术方案对原权利要求修改为“一种产品,特征包括A和B”;
   2、为了克服该缺陷,申请人根据说明书记载的该产品的制造方法,将原权利1修改为“一种产品的制造方法,该产品特征为A,其特征是所属方法的步骤为……”。
   3、为了克服该缺陷,申请人将原权利要求修改为两项权利要求:“一种产品,特征包括A和B”以及“一种产品的制造方法,该产品包括A和B,其特征是所属方法的步骤为……”
    笔者认为,1和2属于将修改后的1个权利要求“替换”原来的那个权利要求,属于“替换”;而3则是增加了1项,在2006年以后的指南均不允许。
    但是通过近期在某知名网站讨论发现,关于2的修改方式争议最大,许多人认为这种修改不允许,但给出的理由各异:
    (1)有人认为2属于先删除之后的主动增加不允许;
    (2)有人说改变了权利要求类型,因此2不允许;
    (3)有人说2不允许是因为改变了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2可以允许的新证据为:《专利代理实务》第二版中给出了在答复过程中为了克服原权利要求存在的缺陷可以有9种修改方式,见383页。其中包括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类型、主题名称、以及相应的技术特征。因此2允许,属于变更,而不属于主动增加。

qxg 发表于 2010-4-30 18:17:39

Re:实务考试求救:实质审查的答复中是否可以这样修改?

个人认为,2修改是允许的,属于权利要求变更,而且此变更后新的权利要求与原权利要求间复合单一性规定。

批吸踢 发表于 2010-4-30 18:39:02

Re:实务考试求救:实质审查的答复中是否可以这样修改?

估计今年出题人是不会敢在卷三上冒险出这个节骨眼的题目了。但个人认为结合新旧指南,3由于违反了A33始终是不允许的(旧指南也不允许),1和2根据06后的指南是允许的,但新指南是否允许,根据审查指南文字上的记载,审查员有权利不允许。因为权1修改后也是“新”的权利要求了。

这次指南对于答复的修改是仅增加了申请人的限制(简化审查流程?),却没有对审查准则进行更为明确的规定,这样可能反而会导致申请文件的形式问题更多。估计实际操作时不太会过于严苛执行新指南对增加技术特征的这条约束(仅个人估计)。

zhangsf110 发表于 2010-5-3 19:30:50

Re:实务考试求救:实质审查的答复中是否可以这样修改?

批吸踢 wrote:
估计今年出题人是不会敢在卷三上冒险出这个节骨眼的题目了。但个人认为结合新旧指南,3由于违反了A33始终是不允许的(旧指南也不允许),1和2根据06后的指南是允许的,但新指南是否允许,根据审查指南文字上的记载,审查员有权利不允许。因为权1修改后也是“新”的权利要求了。

这次指南对于答复的修改是仅增加了申请人的限制(简化审查流程?),却没有对审查准则进行更为明确的规定,这样可能反而会导致申请文件的形式问题更多。估计实际操作时不太会过于严苛执行新指南对增加技术特征的这条约束(仅个人估计)。

3如果不允许应该属于指南规定不允许主动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情况,而不是违反了法33。
2我的理解和你相同,但在某知名网站被审查员痛批,说不符合指南规定,非要这样就给你over。

zhoulianbo 发表于 2010-5-24 17:45:15

Re:实务考试求救:实质审查的答复中是否可以这样修改?

第一种修改方式是不是可以的啊?属于针对审查员的意见进行的修改,且保护范围缩小了。

renehope 发表于 2010-7-1 01:07:33

Re:实务考试求救:实质审查的答复中是否可以这样修改?

楼主给出的仅是元权利要求书的内容,未给出说明书记载的内容。

审查指南:
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增加技术特征,对独立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以克服原独立权利要求无新颖性或创造性、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未以说明书为依据或者未清楚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等缺陷。只要增加了技术特征的独立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这样的修改就应当被允许。
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类型、主题名称及相应的技术特征,以克服原独立权利要求类型错误或者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等缺陷。只要变更后的独立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就可允许这种修改。
新权利要求,虽然是为了克服新颖性才修改的额独立权利要求类型,和主题名称,但是是否超出说明书的范围不明确,所以应该不能确定的判断1、2和3是否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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