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关于美国专利的分案申请(devision of application)
1.美国专利的分案申请(devision of application)的提出时间与母案的申请的时间关系。2.美国专利7547776B1是6046322的分案,母案中的权利要求为Process for the production of XXXX, whereby.........
而分案的权利要求为Crystalline XXXX with a purity of at least 99.5%.
母案的权利要求中有对制备方法的描述和限制;分案中的权利要求直接为某一纯度的结晶体。
理论上,获得大于某一纯度的结晶体的方法应该不仅限于母案中的制备方法,为什么分案中可以以上述方式提出上述权利要求,比较困惑。
请高人指点,谢谢!
Re:请教:关于美国专利的分案申请(devision of application)
这是因为原案中已经有了制备方法的一组权利要求,和一组结晶体的权利要求,在第一次审查时,审查员认为这两组权利要求是两个不同的发明,根据唯一性原则,其中的一组权利要求必须撤回,那组被撤销的权利要求,就被放在divisional application中了。Re:请教:关于美国专利的分案申请(devision of application)
远航 wrote:这是因为原案中已经有了制备方法的一组权利要求,和一组结晶体的权利要求,在第一次审查时,审查员认为这两组权利要求是两个不同的发明,根据唯一性原则,其中的一组权利要求必须撤回,那组被撤销的权利要求,就被放在divisional application中了。
绝对同意的,呵呵,就是如此
Re:请教:关于美国专利的分案申请(devision of application)
远航 wrote:这是因为原案中已经有了制备方法的一组权利要求,和一组结晶体的权利要求,在第一次审查时,审查员认为这两组权利要求是两个不同的发明,根据唯一性原则,其中的一组权利要求必须撤回,那组被撤销的权利要求,就被放在divisional application中了。
但是对于结晶体的权利要求的范围是不是太宽了,为什么没有一些限制呢?
Re:请教:关于美国专利的分案申请(devision of application)
nicole_hui wrote:但是对于结晶体的权利要求的范围是不是太宽了,为什么没有一些限制呢?
如果这些权利要求原来就已经包括在最先的那个申请中了,那就完全可以放在分案中,没有限制,因为这个分案申请和主案是被视为两个不同的发明,分开审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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