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给药次数改变能否争辩创造性?
有个案子,现有技术是每天三次给药,每次给药50mg。该发明改为每天2次给药,每次给药75mg。然后通过临床实验发现,这样给药比之前的三次给药的药效更显著。请问:该75mg的制剂能够具有创造性?Re:请教:给药次数改变能否争辩创造性?
如果仅仅是这个差别,难啊Re:请教:给药次数改变能否争辩创造性?
争辩实质性特点和显著技术进步和预料不到效果,如果都没有,那么就辩无可辩了
这样可以缩短治疗时间么?节省费用么?减少副作用么?
Re:请教:给药次数改变能否争辩创造性?
剂量技术特征,应该归于疾病的治疗方法吧,不是不在专利法的保护范围吗?都不受保护了,谈创造性还有意义吗?Re:请教:给药次数改变能否争辩创造性?
该75mg的制剂能够具有创造性?如果只是服用剂量和次数的变化,制剂本身没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那么75mg的制剂不具有创造性。
真正有创造性的是服用剂量和次数的变化,但是这是属于疾病的治疗方法,在中国不受专利法保护。若真是具有很高经济价值,可以到美国去申请,那里是保护这类主题的。
Re:请教:给药次数改变能否争辩创造性?
这个问题,是个存在争议的问题。按照目前审查指南,基本不会考虑。
按照北京高院曾经的判决和欧盟最新的判例,可能会考虑。
所以呢,论坛里问,估计不会有啥结论,呵呵~~~~~~~
Re:请教:给药次数改变能否争辩创造性?
谢谢上面各位。该75mg二次的制剂的优点就是服用次数少,并且效果比50mg三次的制剂更好。但审查员认为这个效果比50mg三次的制剂更好是属于医生行为导致的效果,不代表75mg制剂的效果。
但我觉得这个效果也不能光归结于医生行为吧。依据于现有的50mg制剂,难不成医生要指示病人把一粒药掰成两半,以满足每次75mg的服药量?假如掰开后药效岂不改变了。
Re:请教:给药次数改变能否争辩创造性?
问题在于,这个在中国是属于不能获得保护的内容,怎么争辩都没有用的。Re:请教:给药次数改变能否争辩创造性?
按照北京高院的一个判例,是可以考录授权的,但是专利局的态度是与之相反的,专利局认为:你说的这个案例与现有技术相比,区别仅仅在于给药方式的变换,这明显属于疾病治疗的方法,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因此,就根本不需要讨论创造性了......你可以参考一下法院的那个案例。
Re:请教:给药次数改变能否争辩创造性?
按照审查指南的规定,此种治疗方法的改变应该是不予考虑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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