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l2009 发表于 2010-4-10 02:31:12

求教關於抵觸申請

抵觸申請在審查指南中的規定如下: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发明或者实用新
型新颖性的判断中,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
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
日) 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损害该申请日提
出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为描述简便,在判断新颖性时,将这
种损害新颖性的专利申请,称为抵触申请。
請問,
如果大陸專利A的申請日為2004.07.19,優先權日2003.07.20(TW);
大陸專利B申請日2003.09.12,優先權日2002.09.12(US);
即專利B的申請日晚於目標專利的優先權日,但專利B的優先權日早於目標專利的優先權日,(當然,專利B說明書揭露了專利A的所有權利要求特征);
那麼大陸專利B可以用來抵觸專利A的新穎性嗎?
請高手指教,謝謝!

低碳低碳 发表于 2010-4-10 02:48:35

Re:求教關於抵觸申請

判断新颖性的时候,有优先权的,以优先权日作为判断标准
另外,貌似大陆不承认台湾的优先权

zl2009 发表于 2010-4-14 01:20:24

Re:求教關於抵觸申請

根據審查指南中--4.1.3外国优先权的效力

申请人在外国首次申请后,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在优先权期限内向中国提出的专利申请,都看作是在该外国首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不会因为在优先权期间内,即首次申请的申请日与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了相同主题的申请或者公布、利用这种发明创造而失去效力。

此外,在优先权期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可能会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由于优先权的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的相同主题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就是说,由于有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外国首次申请的存在,使得从外国首次申请的申请日起至中国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中间由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的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因失去新颖性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故大陸專利B可以取其優先權日來主張專利A的新穎性

猛男 发表于 2010-4-14 19:25:51

Re:求教關於抵觸申請

zl2009 wrote:
抵觸申請在審查指南中的規定如下: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发明或者实用新
型新颖性的判断中,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
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
日) 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损害该申请日提
出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为描述简便,在判断新颖性时,将这
种损害新颖性的专利申请,称为抵触申请。
請問,
如果大陸專利A的申請日為2004.07.19,優先權日2003.07.20(TW);
大陸專利B申請日2003.09.12,優先權日2002.09.12(US);
即專利B的申請日晚於目標專利的優先權日,但專利B的優先權日早於目標專利的優先權日,(當然,專利B說明書揭露了專利A的所有權利要求特征);
那麼大陸專利B可以用來抵觸專利A的新穎性嗎?
請高手指教,謝謝!

這位兄台,根據大陸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除專利法第二十八條和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專利法所稱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可知,在您所引用的關於抵觸申請的法條中,這裡的申請日指的是優先權日(如果有的話),因之,B構成A的抵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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