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以参数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最近收到一些化学领域的OA,涉及到以参数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审查员往往引一些对比文件,指出其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的组成和/或结构特征,至于本申请权利要求中的参数特征,因无法认定其是否带来了不同的组成和/或结构所以不予考虑。由此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和/或创造性。
大家对这类OA的答复思路是怎样的?谢谢。
Re:请教:以参数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说明书给出与现有技术对比的有益效果,以此为依据争辩,前提是原说明书已有相关内容,否则即使在意见陈述中补充说明,审查员也不见得会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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