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aoqingwa 发表于 2010-3-26 18:31:10

求教:关于外观专利的实施 专利法第十一条,为何没有规定不得使用?

专利法第十一条,为何只规定不得为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外观产品,而没有规定不得使用?不得其解,请高人解答,谢谢

hedan_ylh 发表于 2010-3-27 03:51:14

Re:求教:关于外观专利的实施 专利法第十一条,为何没有规定不得使用?

专利法详解——\"赋予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要目的在于阻止他人未经许可在制造有关产品是复制受专利保护的外观设计,为达到这个目的,阻止他人未经许可而制造或者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就足够了,没有必要限制他人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xiaoqingwa 发表于 2010-3-27 21:04:38

Re:求教:关于外观专利的实施 专利法第十一条,为何没有规定不得使用?

不是很明白这个专利法详解。如果这么规定的话,举个例子,是不是有些人可以购买明知是侵权外观专利的车灯,而且把它买来装在自己的车子上再出售?并且,为何发明和实用新型就要加上不能使用的限制呢,同样是对技术方案的复制,为何外观设计要特殊?

专利狂 发表于 2010-3-27 22:43:53

Re:求教:关于外观专利的实施 专利法第十一条,为何没有规定不得使用?

xiaoqingwa wrote:
不是很明白这个专利法详解。如果这么规定的话,举个例子,是不是有些人可以购买明知是侵权外观专利的车灯,而且把它买来装在自己的车子上再出售?并且,为何发明和实用新型就要加上不能使用的限制呢,同样是对技术方案的复制,为何外观设计要特殊?


从我个人的角度理解:
发明和实用新型保护的是由技术特征构成的技术方案,而外观专利保护的是产品的外观设计,也就是说构成外观侵权时被控侵权物与外观专利之间要同时满足两点:产品类型相同或相类似,产品的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而使用外观设计相当一部分情况下会改变上述两条件,就比如把外观专利的车灯装在自己的车子上再出售,产品变成车灯和车子,这明显是不同类型;外观设计也变成车灯的外观设计和车子的外观设计,这两也不可能构成相同或相近似(即使用外观设计在大多数情况下已经破坏了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如果规定使用外观设计也侵权明显与上述判定原则(现行专利法59条2款)相抵触。而使用发明和实用新型其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肯定会出现,这与现行专利法59条1款全面覆盖侵权判定原则并无冲突,因此对发明和新型有使用-侵权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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