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国优先权中申请人的问题!
虽然看大家已经有过讨论,还是有点不清楚。按审查指南上说,如果在后申请的申请人没有新的人加入,就不要提交转移证明。而看了前面本站上的讨论,基本上也是这个结论。
但我有个疑问,比如在先申请是a、b、c三个人一起在美国申请的一个专利A。
过了一段时间,a没和b、c商量的情况下,一个人来中国申请一个要求A优先权的专利。那么再后来,b、c就不能到中国来申请了,这样b、c的权利不是被侵犯了吗?
我看到一个题:
外国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的申请人不一致,应提交优先转让证明材料,是否正确?标准答案是对的。应该是某年的真题,不是太清楚。
Re:关于外国优先权中申请人的问题!
这个问题我和同事还真的讨论过,结论虽然不怎么舒服,但也说的过去。首先,bc如果也想来中国申请,他们自然也可以来申请,由于与a享有同一个优先权日,因此最后专利权的归属要abc协商。也就是说,如果bc想来中国申请,a是绕不开他们的。如果bc不想来申请,那也没什么好说了,自己放弃权利还能怎样。这样做的好处是,避免b或c给a使坏,使a想在中国申请也申请不了(无法享受优先权)你的题目里的答案也是对的,这是法条原话,只不过指南进一步明确了所谓“不一致”是指有新加入的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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