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优先权能成立吗
在先申请的文件技术方案是这样写的: 一种合金衬板,其特征是由下列成分按质量百分比制成:A1.4—1.6%,B1.5—1.8%,C0.8—1.2%,D3.0—5.5%,Eo0.30—0.5%,F0.1—0.2%,余量为铁和不可避免的杂质。现在申请人再提出一份申请,要求上述申请的优先权,并在技术方案中增加一个组分G0.1—0.2%,并再提供三个实施例,请问各位大侠,这样的优先权能成立吗?
Re:这样的优先权能成立吗
个人认为不能成立,如果增加的部分放入权利要求1,在后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如果增加的部分在从属权利要求,则这部分不享有优先权,因为这是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在先申请中直接和毫无疑义的得出,因此不能作为要求优先权的基础。可参考审查指南2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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