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评价报告的请求人
有个疑问:审查指南中的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那部分内容,提及利害关系人没有对排他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作规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排他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又可在专利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享有起诉权,那请问排他许可的被许可人如何提交证明文件,请求作出评价报告?
Re:请教:评价报告的请求人
根据新《专利法》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该条规定了利害关系人的起诉权。根据新《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 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该条规定了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权。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排他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又可在专利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作为利害关系人享有起诉权,同时相关司法解释中又规定了:利害关系人在起诉时,需要向法院提交专利权评价告,如果不允许排他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请求专利权检索报告,那么实际上是排除了被许可人的起诉权,这与立法本意相违背。此外,《审查指南》的规定不能超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范围和精神。
通过以上分析,排他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是可以请求专利权检索报告。个人认为如果需要提交材料,可以包括以下几点:
1)专利权人不起诉的证明材料
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里面需明确是排他许可)
2)检索报告请求书
4)其他一些有关文件,例如身份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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