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律师 发表于 2010-3-23 22:30:26

试论中国杂技与知识产权保护

中国杂技的历史可谓渊源流长,最早可以追溯到新石器时代。原始人在狩猎中形成的劳动技能和自卫攻防中创造的武技与超常体能,在休息和娱乐时,在表现其猎获和胜利的欢快时,被再现为一种自娱游戏的技艺表演,这就形成了最早的杂技艺术。经过数千年的发展与变迁,现在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与历史瑰宝。

    但近些年来,中国杂技在世界的地位却比较尴尬。一方面,中国杂技几乎包揽了世界所有杂技比赛的金牌;另一方面,中国杂技却始终登不上大雅之堂,甚至为外国杂技团打工。造成这一局面的似乎是经济学人的事,而我作为一个法律人,今天就斗胆一回,从知识产权及其相关法律的视角试着讨论一下中国杂技的发展问题。

    1.法律客体的问题。杂技,笔者认为,应当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畴。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是由民族集体创作并世代相传、反映该民族特性的文化。处于不同地域、不同地理环境以及有着不同历史经历的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不同的文化特性,其表现形式缤彩纷呈。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除了主要采用行政保护之外,还明确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民间文学艺术给予知识产权保护。

    2.专利法保护的问题。当代杂技的创新在一定程度上应归功于杂技道具的创新,要及时对杂技道具的创新申请专利,避免他人随意抄袭,使用。

    3.商标法保护的问题。中国的杂技团不仅要在国内积极申请公司名称标识、著名产品商标注册,而且还要走出国门向其他国家申请注册,实现知识产权全球布局。

    4.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中国的杂技团要做好著作权登记,通过著作权许可的形式,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并将其改编为影视作品,可以更大程度范围提升品牌知名度、培育国内市场。   ( 黄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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