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颖性判断与同样发明创造判断的交叉疑问点?
在新颖性的判断中,指南中有这样的一段话:(2) 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与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部分重叠或者有一个共同的端点,将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例1】
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为一种氮化硅陶瓷的生产方法,其烧成时间为1~10小时。如果对比文件公开的氮化硅陶瓷的生产方法中的烧成时间为4~12小时,由于烧成时间在4~10小时的范围内重叠,则该对比文件破坏该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也就是说,二个申请中只有一个申请的有效的。因为新颖性判断的问题。
然后在判断同样的发明创造的有这样的一段话:
6.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
6.1判断原则
应当注意的是,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仅部分重叠的,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例如,权利要求中存在以连续的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的,其连续的数值范围与另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数值范围不完全相同的,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也就是说,是两个不同的发明创造,换言之,不存在新颖性判断上的冲突,但都是“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仅部分重叠”的情况,为什么出现两种结果呢?我知道肯定是我理解上有偏差,但不知道错在什么地方,希望能已举例的方式来解释一下。谢谢!
Re:新颖性判断与同样发明创造判断的交叉疑问点?
新颖性判断与时间和内容有关,具有新颖性才能授权,没有新颖性不能授权;目的在于防止现有技术被专利化,妨碍公众权利。同样发明创造的判断仅与内容有关,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仅有一个能够授权,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则两者都能授权,目的在于防止重复授权,保证专利权的独占性。
Re:新颖性判断与同样发明创造判断的交叉疑问点?
shjj wrote:新颖性判断与时间和内容有关,具有新颖性才能授权,没有新颖性不能授权;目的在于防止现有技术被专利化,妨碍公众权利。
同样发明创造的判断仅与内容有关,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仅有一个能够授权,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则两者都能授权,目的在于防止重复授权,保证专利权的独占性。
佩服,很深的见解。不过建议:
第一句话改为:新颖性判断与时间和内容有关,具有新颖性才可能获得授权,没有新颖性不可能获得授权;目的在于防止现有技术被专利化,妨碍公众权利。
Re:新颖性判断与同样发明创造判断的交叉疑问点?
还是举例说吧:如: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为一种氮化硅陶瓷的生产方法,其烧成时间为1~10小时。如果对比文件(比如也是权利要求部分)公开的氮化硅陶瓷的生产方法中的烧成时间为4~12小时,由于烧成时间在4~10小时的范围内重叠,则该对比文件破坏该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以上是书上的例子,我还可以这里理解吧,就是说,二个申请中因为新颖性判断的问题,只有一个申请的有效的。这是第一个问题。
那么上述两个申请的权利要求部分的描述可以理解为“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仅部分重叠”吗?这是第二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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