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查文本的问题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 “关于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3.4“关于实施例”中提到“判断说明说是否充分公开,以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准,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施例和实验数据不予考虑”。而第八章 “实质审查程序”4.1“审查的文本” 中提到 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或实质审查通知日起三个月内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了主动修改的,均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经过该主动修改的申请文件作为审查文本。这两个不是相冲突吗?该怎么理解?Re:关于审查文本的问题
我认为:可以不冲突,理由如下:1、“以申请人提交的经过该主动修改的申请文件作为审查文本”这句话并没有排除对“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的审查。如果“审查文本”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相比,补充了实施例和实验数据,仍然应当不予考虑。
2、前边是判断是否公开的标准,后面是审查的标准,两个标准可以相互包容的。也就是说前者所采用的标准,后者有可以同时采用。
Re:关于审查文本的问题
那如果主动修改专利文本时增加了实施例,那么审查员审查时承认增加的实施例吗Re:关于审查文本的问题
wenzi432 wrote:那如果主动修改专利文本时增加了实施例,那么审查员审查时承认增加的实施例吗
应该不行
Re:关于审查文本的问题
lixz7522 wrote:应该不行
不是只要是主动申请修改的,实质审查时都应该以修改后的申请文件为主吗?如第八章 “实质审查程序”4.1“审查的文本” 中提到 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或实质审查通知日起三个月内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了主动修改的,均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经过该主动修改的申请文件作为审查文本。
Re:关于审查文本的问题
wenzi432 wrote:不是只要是主动申请修改的,实质审查时都应该以修改后的申请文件为主吗?如第八章 “实质审查程序”4.1“审查的文本” 中提到 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或实质审查通知日起三个月内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了主动修改的,均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经过该主动修改的申请文件作为审查文本。
作为审查文本与认可文本中的内容是两码事,不冲突,
前者是遵循请求原则,进而才能对该文本提出修改超范围的意见。
Re:关于审查文本的问题
修改可以,但不可超最初公开的范围,你增加的数据实施例超出原公开范围,则被认为是不允许的。Re:关于审查文本的问题
修改不能超过原始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的范围,这个原则在哪个阶段都是适用的...
Re:关于审查文本的问题
tgl888 wrote:修改不能超过原始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的范围,
这个原则在哪个阶段都是适用的...
主动修改也是不能超过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吗?
是的!
Re:关于审查文本的问题
现在明白了,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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