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蟹妈妈 发表于 2010-3-16 20:18:07

细则:48条 和5条--请指点!

细则:48条自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止,任何人均可以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5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如何理解呢?请帮忙分析,谢谢!
例如授予专利权之日为9月3日,9月3日提出的意见,专利局接受吗?
第5条大家能否举例说明一下期限的有效范围,谢谢

霍去病 发表于 2010-3-16 22:50:54

Re:细则:48条 和5条--请指点!

48条其实是有问题的。不过也可以理解。说一点一己之见。

公开后到公告授予专利权之前,可以提公众意见。但是授予专利权的日期决定于申请人在收到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后,缴纳办登费的日期。如果在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发出后,申请人缴纳办登费之前,有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了上述意见,是不是应该加以考虑?如果要考虑的话,那么就涉及暂停授予专利权的问题,因为如果不暂停授予专利权的话,那么申请人在公众意见提出后缴纳办登费,没理由不给他发专利证书。但是如果可以依此为理由进行暂停的话,反正这个也不交钱,我就找100个人轮番公众意见,阻挠申请人获得专利权,这种情况显然是不利于保护申请人的正当权益的。

所以,我的一己之见啊,所以细则里面只是说了“你可以提”但是不说他一定考虑。这样就在实务上给自己留下了很大的操作自由空间。如果明显提出了新的对比文件能从新颖性上直接否定本申请的专利性,那么可能也会考虑。如果提出的论点比较一般,那么可以不考虑。毕竟公众意见只是一个意见,不是一个请求,没有行政上做出答复的必要性。如果真的这个提意见的人是利益相关人的话,他会再提无效的。

如果考虑楼主提出的很极端的条件,最后一天提出的公众意见,我猜会不接受让提出人真的有必要的话去走无效。

第二个问题就是比如说,1月5日起三天,就是指6,7,8三天,不是5,6,7三天。

小蟹妈妈 发表于 2010-3-16 23:23:47

Re:细则:48条 和5条--请指点!

1、“但是授予专利权的日期决定于申请人在收到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后,缴纳办登费的日期。”是说“授予专利权的日期”=“缴纳办登费的日期”?

2、例如授予专利权之日为9月3日,9月3日提出的意见,专利局接受吗?强调“授予专利权之日”提出的公众意见是否可以接受?

霍去病 发表于 2010-3-16 23:33:55

Re:细则:48条 和5条--请指点!

1,不一定,两者只是依存关系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
之日起2 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人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

2,我前面说的是,只是规定了你可以提,他可以收,但是他未必考虑,知识产权局在公众意见上没有任何法定的义务。

所以单纯问那天的意见,他接受不接受这是没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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