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zhyt1 发表于 2010-3-15 22:01:27

如何表征化学产品的结构特征?没人能回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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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曾代理一项专利,权利要求书大致如下:
权1限定的是该添加剂是由a、b、c三种原料在某溶液中反应制得,并限定了该添加剂的表面结构特征:一种较为复杂的化学结构式。
权2是根据权1进一步限定的是各原料的重量配比。
权3是一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是这一添加剂的制备方法,具体限定了各工艺步骤。
现审查员发来审查意见,说:缺少该添加剂的化学、物理性能参数以确认其表面结构特征即为说明书中所述结构,即说明书中的所述添加剂结构不能被确认,因此尽管说明书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该方案必须依赖试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而说明书中未提供有关实验数据,导致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实现该发明。
结论是公开不充分,倾向于要驳回。
可我认为,虽然本申请未提供所制得的产品即为该结构的实验证据,但是从原料配比,到反应条件、具体工艺步骤都详细给出了,并且还附了该添加剂的应用试验结果对比,应该是能够实现本发明。我原想直接修改为以制备方法限定该添加剂形式的权利要求,可审查员似乎不同意,但也有些犹豫。
这种情况该如何修改独权且怎样说服审查员呢,请各位指教。不胜感激。

不信命的专代 发表于 2010-3-16 00:31:09

Re:如何表征化学产品的结构特征?没人能回答吗

审查员对权3有何审查意见?,没有看见你的权书和审查员的意见全文,不敢妄给你结论

fanser2008 发表于 2010-3-16 00:38:07

Re:如何表征化学产品的结构特征?没人能回答吗

权利要求1修改起来不好弄,弄不好就超范围。A26。3与保护的内容密切相关。没有表征,怎么得到相关特征的?

不信命的专代 发表于 2010-3-16 01:24:00

Re:如何表征化学产品的结构特征?没人能回答吗

能不能把权3的方法步骤补充到权1,这样通过制作方法就可以进一步限定

zzhyt1 发表于 2010-3-16 06:09:05

Re:如何表征化学产品的结构特征?没人能回答吗

回答楼上的两位,和审查员沟通后,告知由于原权1的结构特征无法被所制备的产品证明就是此结构,所以即使权3是一产品制备方法的独权,也无法挽救该案被驳回的结局,我原想以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4.3所述的“对于仅用结构和/或组成特征不能清楚表征的化学产品权利要求,允许用制备方法来表征化学产品权利要求”。但审查员不认可,说原来的权1已经那么写了,无论怎么再用成分组成和制备方法限定也是不能挽救的。看来驳回是不可避免了。
对了,请教两位,驳回后我要求复审,还能分案吗?直接以该添加剂的制备方法为主体,权1即为一种添加剂的制备方法,这类内容原说明书中均有详细记载,应该是不超范围的。能行吗?请指点

老杨同志 发表于 2010-3-16 17:31:13

Re:如何表征化学产品的结构特征?没人能回答吗

你可以试试这样:
1、现有专利删除权1、2,把权3作为独立权利要求,成为新的权1,此时保护主题已经办成制备方法了,审查员关于产品权利要求公开不充分的缺陷就不存在了。至少还能为申请人保留一个授权的专利。
2、把权1和权2分案,换一个审查员,也许会有转机,为申请人保留一个希望。

不信命的专代 发表于 2010-3-16 17:47:26

Re:如何表征化学产品的结构特征?没人能回答吗

发现这种案件的权书以后还是将方法作为独权1,然后再将产品限制为由独权1方法制备而成的产品,这样即使没有写参数,删除产品也不影响方法独权,有没有道理?

asingboy 发表于 2010-3-16 20:46:53

Re:如何表征化学产品的结构特征?没人能回答吗

不信命的专代 wrote:
发现这种案件的权书以后还是将方法作为独权1,然后再将产品限制为由独权1方法制备而成的产品,这样即使没有写参数,删除产品也不影响方法独权,有没有道理?

要考虑保护范围的啊

asingboy 发表于 2010-3-16 20:50:13

Re:如何表征化学产品的结构特征?没人能回答吗

老杨同志 wrote:
你可以试试这样:
1、现有专利删除权1、2,把权3作为独立权利要求,成为新的权1,此时保护主题已经办成制备方法了,审查员关于产品权利要求公开不充分的缺陷就不存在了。至少还能为申请人保留一个授权的专利。
2、把权1和权2分案,换一个审查员,也许会有转机,为申请人保留一个希望。

3保护的是制备1的方法,1的产品不清楚的情况下,3的方法制备出来的产品不可能清楚。

zzhyt1 发表于 2010-3-17 02:04:22

Re:如何表征化学产品的结构特征?没人能回答吗

老杨同志 wrote:
你可以试试这样:
1、现有专利删除权1、2,把权3作为独立权利要求,成为新的权1,此时保护主题已经办成制备方法了,审查员关于产品权利要求公开不充分的缺陷就不存在了。至少还能为申请人保留一个授权的专利。
2、把权1和权2分案,换一个审查员,也许会有转机,为申请人保留一个希望。

我也是这么想,但审查员说因为你的产品限定的哪种结构可能就不存在(因为已无法证明其存在),所以即使原料成分和制备方法很清楚也不行,我也是和其电话争辩讨论了两次了,他还是不同意,我今天和他通电话,征求他意见,说我在该案驳回后能否提出分案,以制备方法和产品用途为主题,他思考了半天,又说可以分案。你说他是不是有点矛盾,我原来就是三个独立权项,产品、制备方法和用途,不要产品光保护方法和用途说不行,分案又说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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