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两个民法的问题
1。因意外事故失踪,例如海空难,并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失踪人申请宣告死亡的,有没有时间限制?答案是没有,自有关机关作出宣告之日,利害关系人就可以提出申请。请明白人确定一下,相关法条在哪?
2。甲乙两人约定,甲35岁生日时,乙送其电脑一部,请问此合同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合同?
答案是附条件,我以为是附期限,我的理由是:如果认为这个条件都有不可能实现的可能,有很多例第一场雨雪等期限的合同都应该是附条件合同。请指点。
Re:问两个民法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在民事诉讼法167条里有法律规定;第二个问题,是附条件的,条件就是“35岁生日”,若说是XXX年XXX月的话,就是附期限的!Re:问两个民法的问题
多谢!Re:问两个民法的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附期限的,因为条件是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情,而期限是必然到来的,按常理来说,35岁生日是必然到来的Re:问两个民法的问题
虎律师 wrote:第二个问题,是附期限的,因为条件是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情,而期限是必然到来的,按常理来说,35岁生日是必然到来的
我跟您的想法是一样的,可是答案是附条件,所以来问问
在答案中类似于第一场雨雪到来等都认为是附期限,而这个列为附条件,感觉有点否定一切。
Re:问两个民法的问题
附条件是对的。因为条件是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情,而期限是必然到来的。具体到本问题,存在甲不能活到35岁的情况,所以是附条件。Re:问两个民法的问题
附条件是对的。因为条件是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情,而期限是必然到来的。具体到本问题,存在甲不能活到35岁的情况,所以是附条件。以 上 来 自博 派 专利论坛 www.biopatent.cn/bbs
你说的不对!!!是附期限。按照你这么理解的话,凡是正与合同就得马上履行也能生效,因为合同相对方下一秒也许就挂了。照你这么理解的话就根本没有附期限的合同了,因为未来都是不确定的!!!
附期限是那个期限必然要到来的,我们应该按照一般的人常理来判断,因为法律是适用一般人的。比如刑法犯罪年龄就在14周岁以上16-18的八种罪这样的人才能构成责任主体。而这道题是说35岁,绝大多少人都能活到35岁,是一个一般情况,不出意外的话一定会到的。因此,此题是附期限。
不知道楼主理解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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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有在迈瑞知识产权部门的同志吗?能不能大概说一下情况
Re:问两个民法的问题
第二题答案附条件是对的。所谓附条件就是条件成就时合同才生效,条件不成就时合同不生效;而附期限是说期限届至合同才生效,即虽然那个期限一定会到来,但只有到来时合同才生效。那么理解附条件和附期限只需按字面意思理解就可以了。这类题是考试特别容易出的题,不过如果有过签合同的经验的话也简单,附期限一般是约定一个具体的日期,而如果最后说“本合同自双方代表人签章之日起生效”则是附条件了。
实际上第一个回复即zqmzjl先生的解答很清楚了。也可以找点民法老师的录音来听下。
Re:问两个民法的问题
我觉得问题2可能要分情况,不能一概而论。首先,要弄清楚“生日”的含义,即是不是只有活人才有“生日”,死人就没有“生日”。
如果只有活人才有“生日”,则为附条件。
如果死人也有“生日”,则其结果请参考下文分析。
其次,则要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时的本意,来确定。假如双方约定时,根据有关情境可以推定,乙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不管甲在35岁生日那天是否还在这个地球上混,乙都要赠予甲电脑,则赠予合同为附期限;如果根据有关情境可以推定,只有甲在其35岁生日那天还在这个地球上混,才赠予电脑,赠予合同为附条件。
概而言知,就是要将双方约定的真实意思弄清楚,才好下结论。双方的约定可以有两种解释:其一,假如甲能活到35岁整,则乙赠予其电脑;其二,不管甲能否活到35岁整,在其35岁生日时都赠予其电脑。对于前者属于附条件,对于后者属于附期限。
这种题目有点害人???
Re:问两个民法的问题
第2个是附条件的。附条件的事实是不确定的事实,即条件是否必然发生,当事人不能肯定,期限是必然到来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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