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me 发表于 2010-3-13 05:33:59

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7条

第五十七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对同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有多个请求人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仅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该专利权评价报告。
其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是仅限于请求人当中的任何人,还是说社会上任何的单位或者个人?按字面上的意思好像是后者。如果是后者的意思,那就是这份专利评价报告面向的是社会所有公众,而不分是不是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了?
是不是以后就像可以查美国审查员的检索报告一样了?或者说有国知局有朝这方面发展的趋势。

霍去病 发表于 2010-3-14 08:51:55

Re: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7条

对同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有多个请求人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仅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

搭车问,这句话里面实际操作的时候,多个请求人请求做报告的时候,专利局是收一个请求人的钱,还是都收钱?如果就收一个人的钱的话,那么谁出这个钱?如果大家都想出钱,收谁的?@@

小巫婆mm 发表于 2010-3-18 17:52:34

Re: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7条

我觉得按照字面意思理解,应该是只收一个人的钱,要查阅或者复制的人只应该付查阅或者复制的费用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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