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指南(2010版)关于OA答复期限的规定是否矛盾?
《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第“4.10.3答复期限”中规定: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应当指定答复期限。该期限由审查员考虑与申请有关的因素后确定。这些因素包括:审查意见的数量和性质;申请可能进行修改的工作量和复杂程度等。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四个月。
请问:既然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规定一律是4个月,何来“审查员应当指定答复期限。该期限由审查员考虑与申请有关的因素后确定。”
请高人不吝赐教!
Re:审查指南(2010版)关于OA答复期限的规定是否矛盾?
按通知书中指定的期限答复就是了。别想多了。Re:审查指南(2010版)关于OA答复期限的规定是否矛盾?
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四个月,二通时就可以由审查员规定了吧。不是结案时间规定在25个月以内吗?如果二通仍按四个月计算超出25全月期限的话,那就可以近审查员的意见来的吧。个人意见,哈Re:审查指南(2010版)关于OA答复期限的规定是否矛盾?
meiyuan2383 wrote:《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第“4.10.3答复期限”中规定:
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应当指定答复期限。该期限由审查员考虑与申请有关的因素后确定。这些因素包括:审查意见的数量和性质;申请可能进行修改的工作量和复杂程度等。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四个月。
请问:既然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规定一律是4个月,何来“审查员应当指定答复期限。该期限由审查员考虑与申请有关的因素后确定。”
请高人不吝赐教!
指南那个地方?具体章节?
Re:审查指南(2010版)关于OA答复期限的规定是否矛盾?
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四个月。答复第N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可以指定。这有什么矛盾?不要老是往指南可能会出错的方向想问题,多往指南就是正确的方向想想吧。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