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fan 发表于 2010-3-6 07:43:18

关于遗传资源问题

第五条: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二十六条: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很多人理解利用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这样的话,就不存在申请文件一说了。
还是只针对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利用的遗传资源,并依赖该(不正当获得或利用的)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本身利用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还是可以申请专利,并可能授权的。
请指正,谢谢!

chancer 发表于 2010-3-6 17:18:24

Re:关于遗传资源问题

专利法第五条是无效理由之一,主要应用于无效阶段,与新增加的绝对新颖性又异曲同工之妙。

在实审时,如果审查员知道发明不符合第五条或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则专利被驳回。问题是,一般情况下审查员不知道发明通过违法违规的手段获得了遗传资源,或不知道发明已经在申请日前通过非出版物形式公之于众,因此,这两条的意义就在于在后续阶段纠正之前的授权错误。

boofan 发表于 2010-3-7 04:07:44

Re:关于遗传资源问题

感谢楼上的答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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