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终人散 发表于 2010-3-4 17:38:43

在说明书中的背景技术和有益效果有没有联系?

具体关系式怎样的?请指点

ehua_ip 发表于 2010-3-4 18:18:48

Re:背景技术与有益效果

背景技术需要描述的内容包括:现有技术存在的技术缺陷。
发明目的需要描述的内容包括:发明是如何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缺陷。
有益效果需要描述的内容包括:特定技术特征的组合即技术方案在解决现有技术存在的技术缺陷所带来的直接的积极的技术效果

专利法理论上的“发明目的”与“技术方案”与“有益效果”,三者在逻辑上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该整体是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的,是以现有技术作为比较的基准。发明人提出一个“发明目的”,首先要保证该“发明目的”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方案是有积极进步意义;接着,他要给出能够达到该“发明目的”的“技术方案”,以及衡量“技术方案”是否最终达到了与“发明目的”相吻合的“有益效果”。有什么样的“发明目的”,就应该有与之相对应的“技术方案”,并保证达到与“发明目的”相吻合的“有益效果”。

曲终人散 发表于 2010-3-4 19:08:00

Re:在说明书中的背景技术和有益效果有没有联系?

在具体撰写的时候,背景技术所提及的问题,有益效果必须全部涉及?
背景技术未提及的,有益效果不也不能说明?
它们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

ehua_ip 发表于 2010-3-4 19:28:48

Re:在说明书中的背景技术和有益效果有没有联系?

曲终人散 wrote:
在具体撰写的时候,背景技术所提及的问题,有益效果必须全部涉及?
背景技术未提及的,有益效果不也不能说明?
它们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


采用技术方案,解决了技术问题,产生了技术效果。

采用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缺陷,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对应关系如下:
独立权利要求--------------对应发明目的(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每一个从属权利要求------对应有每一条效果

因此:

发明目的不能乱写,写的不好,例如写多了,你的独立权利要求可能无法解决那么多的目的,那么审查员就会发独权缺乏必要技术特征的OA。

有益效果也不能乱写,当独权不具备授权条件而将从权提升时,对应的发明目的也就变成这个从权原来对应的效果了。这也是为什么要说“效果要根据从权推导出来”

你看看国外申请人,如日本申请人的专利,就会更明白这种对应关系了。他们在发明内容部分中每个从属权利要求对应的技术方案下写每个效果,而不是将效果写在发明内容最后部分。

因此,即使将效果统一写到发明内容最后部分,也要注意:从每个从属权利要求中推导、分别对应每个从属权利要求。

曲终人散 发表于 2010-3-4 19:37:30

Re:在说明书中的背景技术和有益效果有没有联系?

谢谢讲解, 我再多理解、消化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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