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c 发表于 2010-3-2 23:48:59

关于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92条之二的问题

第92 条之二
请求书或者要求书中某些事项变更的记录
92 之二.1 由国际局记录变更
(a) 根据申请人或者受理局的请求,国际局应对请求书或者国际
初步审查要求书中下列事项的变更予以记录:
(i)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居所、国籍或者地址;
(ii) 代理人、共同代表或者发明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b) 对其在自优先权日起30 个月的期限届满后收到的变更记录
请求,国际局对请求的变更不应予以记录。

问题:在国际阶段对申请人名称等作修改,不需要任何证明文件么
多谢

专利代理人乙 发表于 2010-3-3 01:17:25

Re:关于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92条之二的问题

国际阶段的变更不用提供证明文件,写封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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