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关于一些拿不准的权利要求的修改,补充
权利要求中有这么一句:所述挡片(2)末端包裹有软布、海绵、橡胶、塑料等制成的保护套(3)。现在发现最好的材料是皮革,但是我说明书和权利要求都没有写,保护套其实是我这项权利要求保护的重点,我能保护到皮革材料的保护套吗?
还有,我想在挡片上面开孔以便于缝制包裹保护套,我还有必要补充上去吗?
Re:请教,关于一些拿不准的权利要求的修改,补充
挡片上面开孔以便于缝制包裹保护套“挡片上开孔”是对于挡片的进一步限定,即增加的技术特征,能够带来的好处是“便于缝制包裹保护套”,如果想要在权利要求中增加这一从权,则必须在原说明书中记载了,如果没有记载,根据A33条,就不允许增加
Re:请教,关于一些拿不准的权利要求的修改,补充
这是独立权利要求还是从属权利要求?按照你叙述的增加,恐怕是超范围了。
另外请你注意,不是权利要求里写什么,就保护什么。权利要求记载的特征越少,保护的范围越大。所以以后撰写权利要求时,建议你这样写:
1. ...所述挡片(2)末端包裹有保护套(3)。
2. ...所述保护套是由软布、海绵、橡胶或塑料制成的。
这样写,你的权利要求1实际上保护了任何材料制成的保护套。
再有,不要在权利要求中出现“...等”的写法。而且“、”不表示明确的连接关系,所以要将最后一个顿号改为“和”或者“或”,以表明并列的特征之间是并列关系还是选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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