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个修改
这些天一直在忙活一个修改,原来的权利要求:
1. 一种冲洗剂,其包括低级醇以及水溶性树脂。
审查员找到对比文件公开了:包含丙醇、***树脂以及C成分为必须成分的液体组合物。因此,上述权利要求没有新颖性。
修改后:
1. 一种冲洗剂,其由低级醇以及水溶性树脂构成。
审查员指出修改超范围。
说明书中没有“由低级醇以及水溶性树脂构成”这样的文字记载,但是,实施例仅仅是使用了丙醇和**树脂(记不清了,是水溶性树脂的下为概念),仅仅使用了这两个成分。
请问,这样的修改超范围么?
我认为不超范围。
Re:请教一个修改
由申请文本毫无疑问的直接得出或者由申请文件毫无疑问的直接概括得出都不超范围。1、说明书中没有“由低级醇以及水溶性树脂构成”的表述
2、仅仅公开丙醇和**树脂能否“直接毫无疑问的直接概括得出”
取决于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质量。
如果发明内容中也没有公开其他低级醇和水溶性树脂,那么危险!
除非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公知技术。(后者比较难以确定)
即时不超范围,lz是否思考你的修改的权1有后路吗?
个人意见:权1即使不超范围,可能有创造性问题。
Re:请教一个修改
“直接毫无疑问的直接概括得出”我认为可以抓住原来的权力要求(两个上位概念)和实施例(只有这两个部分),可以争取
很关键看你的语言逻辑怎么处理,这部分很关键
我建议 你写好之后, 直接电话这个审查员 看看对方建议
之后就是修改后的权力要求三行问题
针对创造性,要从有关创造性具体几个事例入手,找到减少构成部分,但是性能依然良好 的那个实施例
如果,相对对比文献,减少第三方,但是第三方的作用也就没有了,那么会有很大的三性问题
提前考虑,
哈哈
Re:请教一个修改
原权利要求是开放式的“1. 一种冲洗剂,其包括低级醇以及水溶性树脂。”,其中“包括”意味着不排除其他成分修改后:“1. 一种冲洗剂,其由低级醇以及水溶性树脂构成。”是封闭描述,意味着排除其他可能,只有这2种成分
从目前专利局对于超范围的把握来看,如果说明书都采用开放描述,而没有封闭描述,即只包括这2种成分,那么确实很有可能超范围
专利局现在对超范围要求非常苛刻,似乎完全禁止任何形式的上位或下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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