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yana 发表于 2010-2-23 01:31:30

关于“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理解

因为最近接触几个涉及修改超范围的OA,所以想更清楚地理解相关的条文。在中国的审查实践中,关于“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可以包括即使原申请中没有明示的记载,根据原始申请文件的记载,仍是自明的事项吗?

例如,在一个案子中,说明书中的具体实施方式中,一种方法包括多个步骤,最后一个步骤涉及金钱的给付,可能涉及赌博,所以现在想从具体实施方式中删去最后一个步骤,以克服法5条的缺陷。那么,可以争辩结合公知常识和说明书的记载,能够确定删除该步骤的具体实施方式也可以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从而可得到允许吗?

请各位不吝赐教,谢谢!

donnyy 发表于 2010-2-23 03:50:37

Re:关于“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理解

如果最后一个步骤不是必要技术特征,应该可以。如果最后一个步骤是必要技术特征,则超范围。

blindbird 发表于 2010-2-23 21:16:49

Re:关于“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理解

A33的讨论,还是免了吧,“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是指,审查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既不是代理人,也不是申请人。

顶楼的案例,答复的思路没有问题,如果就专利本身讨论问题,应当是可以接受的。但如果以审查实践来看,不一定能够接受。

可以将争辩的重点放在修改涉及非技术内容,即将“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中的内容缩小解释成“技术内容”,使得审查员能够接受这样的删除修改。

aiyana 发表于 2010-2-24 17:44:13

Re:关于“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理解

谢谢楼上两位,我再考虑一下怎样答辩更容易被接受。

laoqu 发表于 2010-2-25 01:22:23

Re:关于“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理解

审查指南关于说明书的修改中,有这么一段:
    如果申请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就是不允许的。

    因此,在具体实施方式中删去最后一个步骤,就属于这种情况,属于修改超范围。

donnyy 发表于 2010-2-25 04:28:45

Re:关于“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理解

个人认为:该观点绝对化了。说明书中记载了一个技术方案并不代表着申请人必须将该技术方案的每个技术特征都加入权利要求。方法权利要求也是类似的。因此,我的意见是,删除某步骤不必然超范围,还是看该特征是否属于必要技术特征,是否是本发明所必须得。
laoqu wrote:
审查指南关于说明书的修改中,有这么一段:
    如果申请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就是不允许的。

    因此,在具体实施方式中删去最后一个步骤,就属于这种情况,属于修改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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