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ongzongze 发表于 2010-2-18 00:03:49

有关侵权和新颖性的判断?

新颖性适合单独比较原则,也就是说,要要求在后的某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每一权利要求都要与在先的已经开发成产品的多个现有技术中的每一技术特征相对比,只要发现有相同的就被判该申请不具备新颖性;可是,在判断在后开发的产品与在先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侵权时,我国的法律的评判标准却是只要在后产品中有一项技术特征与在先申请不同而其它的技术特征就是全部相同都不算侵权,都是专利事务中的“在后”与“在先”,为什么产品与专利申请调了一个个儿就大不相同呢?这不是在法理上就不公平吗?这不是产品的“实权之强势”对专利申请的“弱势之乏力”的欺压吗?在现实操作中就更是会倾向产品的”实权之强势“。请大家评论一下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马龙 发表于 2010-2-18 18:23:58

Re:有关侵权和新颖性的判断?

你的理解大部分都是错误的,或者是你的描述本身有太多的错误。
新颖性适合单独比较原则,不是说,要求在后的某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每一权利要求都要与在先的“已经开发成产品的”多个现有技术中的每一技术特征相对比。
没有开发成产品的现有技术也可以用来否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本身根本不存在侵权问题。
关于判断在后开发的产品的侵权问题,我国的法律没有“在后产品中有一项技术特征与在先申请不同而其它的技术特征就是全部相同都不算侵权”这样的文字规定。
产品是否侵权与专利申请是否授权是完全不同的事物,不能混为一谈。事实上,产品在专利面前通常是“弱者”,常常会受到专利的“欺压”,并且让产品难以躲避,而不是相反,除非你的专利写的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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