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授权后是否还有修改权利要求的机会?
实用新型授权后,发出评价报告,评价较低。因此,申请人想要修改权利要求,以得到较好的评价。请问实用新型授权后是否还有修改权利要求的机会?提出无效应该可以修改。但在提出无效后对权利要求的修改仅限于删除或合并请求项。除无效之外是否还有其他修改的可能性?授权后可否进行比较实质性的修改,类似于发明收到审查意见书之后的修改,就是将说明书中的内容补入请求项中?
另外,提出无效进行修改的次数有没有限制?比如只可以修改一次等。
请高人指点。
Re:实用新型授权后是否还有修改权利要求的机会?
按现行的规定只能无效没有次数限制Re:实用新型授权后是否还有修改权利要求的机会?
对专利进行评价 有什么作用呢Re:实用新型授权后是否还有修改权利要求的机会?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中的4.6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規定。Re:实用新型授权后是否还有修改权利要求的机会?
只有在无效时可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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