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ikaishyo 发表于 2010-2-2 21:23:55

新指南中有关优先权的问题

新审查指南中指出: 「要求优先权声明中应当写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未写明或者错写在先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内容,而申请人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

从上述内容出发,什么时候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呢?比如是申请日、申请号、受理机构名称中错几条或者没有在指定期限内提出优先权文件副本? 即、对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条件不是很清楚。

请高人指点迷津。

luciferous 发表于 2010-2-2 22:00:25

Re:新指南中有关优先权的问题

我理解此部分修改的关键点在于,增加了审查员应当发补正通知的情形,在老版指南中是没有补正的,只会被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所以上面这些条件其实是针对可以发补正通知的情形设置的,3个里面填错或者不填1个或者2个,只要申请人按时交了副本,都有补正机会。但是3个全错,或者没有交副本的话,就没有补正机会了。

cumurus 发表于 2010-2-6 05:53:28

Re:新指南中有关优先权的问题

未在申请日起3个月内递交优证或优转(如需要)的话,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如果优先权日、国别及号全填错的话,也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如果写错或者漏写其中1项或2项,并在期限内递交了优证的话,审查员会发补正,如果补正再不合格或未在期限内答复,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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