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发明创造以不同组合方式同时申请实用新型/发明有无必要声明?
就一个发明创造以不同的组合方式同时申请了实用新型和发明有没有必要声明?请教大家:
我有一个发明创造,我对其进行不同的组合,分别申请实用和发明,主权项不相同(有不同的附加特征,但也有要相同的创新点存在),请问有没有必要在请求书声明该发明创造同时申请了实用和发明?
Re:就一个发明创造同时申请了实用新型和发明有没有必要声明?
sucarena wrote:就一个发明创造以不同的组合方式同时申请了实用新型和发明有没有必要声明?
请教大家:
我有一个发明创造,我对其进行不同的组合,分别申请实用和发明,主权项不相同(有不同的附加特征,但也有要相同的创新点存在),请问有没有必要在请求书声明该发明创造同时申请了实用和发明?
1、看来规定权利要求要尽量减少使用括号是非常正确的。楼主的括号就有点让人不知所然,附加技术特征本是从权里相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所增加或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当然,如果楼主是发明人,那么我不但表示理解,而且表示敬佩。
2、两件申请中,只要有一项具有相同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就是同样的发明创造。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方式,新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一些变化。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这种情况,基本原则又回到了2001版指南的规定,2006版指南规定申请人进行选择时要自始放弃,天平向专利权人作了倾斜,这也符合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当然新的实施细则也规定了想要二者兼得的,要在申请的时候分别提出声明,这是顾及到公众的利益。
3、从为专利权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来看,您这种情况,两件申请有相同的创新点,也有不同的技术特征的组合,可以考虑至少写一项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最好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包含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全部权利要求,说明书可以完全一致,并且在申请的时候分别提出声明。这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授权后并且持续有效,在发明专利申请经实审没有发现其它驳回理由时,审查员会通知你进行修改或者进行选择,申请人就有了更大的主动权。
Re:一个发明创造以不同组合方式同时申请实用新型/发明有无必要声明?
我原来是希望以不相同的专利申请来处理,而你的建议却是尽量处理成为相同的专利申请,说的很有道理,我会采纳的,十分感谢!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