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之后发明内容是否一定要做修改?
答复审通的时候,通常会修改权利要求。权利要求修改之后,发明内容部分是否一定要做相应的修改?还是要酌情考虑?如果增加从说明书得到的技术特征的话?是不是就一定要将发明内容进行修改?其他情况,比如果审查员提出的是没有引用基础的问题,只是将权利要求稍作修改,是不是就可以不用修改发明内容部分了?如果是将权利要求的合并的话,是不是也不需要修改发明内容部分了?修改的话是不是会有禁止反悔的问题,不修改会有什么问题吗?修改还是不修改好?请教大家!
Re: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之后发明内容是否一定要做修改?
一般审查员没说改尽可能别改,否则审查员要重新审查,麻烦Re: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之后发明内容是否一定要做修改?
一件专利要求保护的只是权利要求部分,说明书是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所以更改说明书不影响保护范围,因此不存在禁止反悔的问题。楼上的说的很对,如果审查员没要求修改,就别动,审查员要求改什么,咱就改什么,没说的千万别改。Re: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之后发明内容是否一定要做修改?
mythyd wrote:一件专利要求保护的只是权利要求部分,说明书是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所以更改说明书不影响保护范围,因此不存在禁止反悔的问题。楼上的说的很对,如果审查员没要求修改,就别动,审查员要求改什么,咱就改什么,没说的千万别改。
怎么更改说明书不影响保护范围?
实质审查阶段“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范围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这个“范围”二字是指的原始申请日递交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以及通过它们直接、毫无疑义确定的“内容”。也就是指“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及它们确定的内容”的总和。
例如将权利要求书中的内容补入说明书中,或者将说明书中的内容增加到一个已有的权利要求中,都是允许的修改方式。而例如在权利要求书或者说明书中加入原始文件没有记载的内容,这就超出了原始记载的范围,而不被允许。
Re: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之后发明内容是否一定要做修改?
heidi wrote:答复审通的时候,通常会修改权利要求。权利要求修改之后,发明内容部分是否一定要做相应的修改?还是要酌情考虑?如果增加从说明书得到的技术特征的话?是不是就一定要将发明内容进行修改?其他情况,比如果审查员提出的是没有引用基础的问题,只是将权利要求稍作修改,是不是就可以不用修改发明内容部分了?如果是将权利要求的合并的话,是不是也不需要修改发明内容部分了?
修改的话是不是会有禁止反悔的问题,不修改会有什么问题吗?修改还是不修改好?请教大家!
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禁止反悔原则是指在专利审批、撤销或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为确定其专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通过书面声明或修改专利文件的方式,对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了限制承诺或者部分地放弃了保护,并因此获得专利权。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适用等同原则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禁止专利权人将已被限制、排除或者已经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即专利权人对其在申请专利、审查、无效过程中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之间的往来文件中所作的承诺、放弃、认可的内容,专利权人在侵权纠纷中不得反悔。一般认为,禁止反悔原则是对等同原则的一种限制。相同侵权成立时无需考虑禁止反悔原则;当相同侵权不成立,需要以等同原则判断侵权时,才需考虑禁止反悔原则。
Re: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之后发明内容是否一定要做修改?
谢谢大家,上面的问题引申了另外一个问题,在撰写的时候,发明内容直接copy权利要求书的内容,这种写法好吗?Re: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之后发明内容是否一定要做修改?
heidi wrote:谢谢大家,上面的问题引申了另外一个问题,在撰写的时候,发明内容直接copy权利要求书的内容,这种写法好吗?
这样可保证权利要求书中的内容在说明书中获得支持
通常的做法是在发明内容中COPY权利要求,在具体实施方式中按照实施例进行展开论述
Re: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之后发明内容是否一定要做修改?
heidi wrote:谢谢大家,上面的问题引申了另外一个问题,在撰写的时候,发明内容直接copy权利要求书的内容,这种写法好吗?
审查指南中指出“说明书中记载的这些技术方案应当与权利要求所限定的相应技术方案的表述相一致。”另外,“一般情况下,说明书技术方案部分首先应当写明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其用语应当与独立权利要求的用语相应或者相同,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要技术特征总和的形式阐明其实质,必要时,说明必要技术特征总和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效果之间的关系。”
简言之,你所说到的“copy”仅仅是形式和用语上的一致,实际撰写时需要说明“必要技术特征之所以为必要技术特征”的原因。比如,为什么优选?优选的指标和结果是什么?往往很多人仅仅在实施例中描述,其实放到发明内容部分时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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